國家質檢總局于2017年11月14日,修訂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92號,以下簡稱192號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1年7月20日,質檢總局制定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42號),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備案企業從開始的70多家發展到目前的13421家,在硬件條件、衛生安全質量管理水平、生產加工技術、品牌培育等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逐步接軌,總體已達到國際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創匯額不斷增長,從30多億美元發展到600多億美元,實現了我國食品出口在國外“高技術壁壘”條件下的“高增長”。
近年來,針對我國進出口外貿和食品監管工作中的新形勢、新問題,國家認監委組織各地檢驗檢疫部門大膽改革,嘗試出口備案監管新模式、新方法。因此,為將改革措施和成功經驗予以固化并推廣,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發揮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制度把關、服務的功能,國家質檢總局修訂發布192號令。修訂的有關內容和改革亮點如下:
一、簡政放權,使備案回歸立法本意。
?。ㄒ唬┮髾z驗檢疫部門在備案過程中積極采信第三方認證結果,大大縮短了備案時間。改變以往由檢驗檢疫部門文件審核+現場評審的單一模式,在確保安全底線的基礎上,強調對第三方認證結果的采信,大大簡化了備案程序,平均辦理備案時間由原來的40天縮短為17.3天。
?。ǘ┤∠麅H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的限制性規定,進一步方便了申請出口備案的企業。基于近年來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已經將大部分備案監管工作委托分支機構實施的現狀,本次修改明確了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的主體是包括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和其分支機構在內的各級檢驗檢疫部門。
(三)延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有效期,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將《備案證明》的有效期由原來的4年延長為5年。
(四)縮短備案各環節中規定時限,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由30天縮短為20天,將企業換證所需時間由3個月縮短為30天。
二、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ㄒ唬┓诸惞芾怼P略鰲l款規定,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企業信用記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方式,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二)監管聯動。新增條款規定,“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將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和對相關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結合進行。”在此基礎上,為守住采信和監管底線,還規定了兩種一定時期內不能采信認證結果的情況。
?。ㄈ┬畔⒐芾?。進一步明確備案企業信息公布渠道,以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通報要求。
?。ㄋ模┬庞霉芾?。進一步完善檢驗檢疫部門對企業進行信用管理的具體要求。
?。ㄎ澹┻M一步豐富和細化監管手段,以滿足監管實際需求。在“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約談、責令整改、撤銷備案等行政監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責任”一章,設立了警告等行政處罰措施。
192號令從管理更加科學高效、責任更加明確完善、監管更加依法規范、信息更加公開透明等諸多方面,創新了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的模式和方法,目的就是要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進我國食品出口貿易健康順利發展,提升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
日期:2017-11-28
2011年7月20日,質檢總局制定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42號),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備案企業從開始的70多家發展到目前的13421家,在硬件條件、衛生安全質量管理水平、生產加工技術、品牌培育等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逐步接軌,總體已達到國際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創匯額不斷增長,從30多億美元發展到600多億美元,實現了我國食品出口在國外“高技術壁壘”條件下的“高增長”。
近年來,針對我國進出口外貿和食品監管工作中的新形勢、新問題,國家認監委組織各地檢驗檢疫部門大膽改革,嘗試出口備案監管新模式、新方法。因此,為將改革措施和成功經驗予以固化并推廣,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發揮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制度把關、服務的功能,國家質檢總局修訂發布192號令。修訂的有關內容和改革亮點如下:
一、簡政放權,使備案回歸立法本意。
?。ㄒ唬┮髾z驗檢疫部門在備案過程中積極采信第三方認證結果,大大縮短了備案時間。改變以往由檢驗檢疫部門文件審核+現場評審的單一模式,在確保安全底線的基礎上,強調對第三方認證結果的采信,大大簡化了備案程序,平均辦理備案時間由原來的40天縮短為17.3天。
?。ǘ┤∠麅H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的限制性規定,進一步方便了申請出口備案的企業。基于近年來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已經將大部分備案監管工作委托分支機構實施的現狀,本次修改明確了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的主體是包括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和其分支機構在內的各級檢驗檢疫部門。
(三)延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有效期,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將《備案證明》的有效期由原來的4年延長為5年。
(四)縮短備案各環節中規定時限,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由30天縮短為20天,將企業換證所需時間由3個月縮短為30天。
二、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ㄒ唬┓诸惞芾怼P略鰲l款規定,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企業信用記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方式,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二)監管聯動。新增條款規定,“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將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和對相關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結合進行。”在此基礎上,為守住采信和監管底線,還規定了兩種一定時期內不能采信認證結果的情況。
?。ㄈ┬畔⒐芾?。進一步明確備案企業信息公布渠道,以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通報要求。
?。ㄋ模┬庞霉芾?。進一步完善檢驗檢疫部門對企業進行信用管理的具體要求。
?。ㄎ澹┻M一步豐富和細化監管手段,以滿足監管實際需求。在“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約談、責令整改、撤銷備案等行政監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責任”一章,設立了警告等行政處罰措施。
192號令從管理更加科學高效、責任更加明確完善、監管更加依法規范、信息更加公開透明等諸多方面,創新了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的模式和方法,目的就是要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進我國食品出口貿易健康順利發展,提升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
日期: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