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江蘇省食藥監局近期執行國家食藥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總體情況:本次公告的監督抽檢信息共涉及7類食品553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543批次,不合格樣品10批次。其中:蔬菜制品89批次,不合格1批次;調味品133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貨及堅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2批次;飲料71批次,不合格3批次;罐頭135批次,不合格1批次;茶葉及相關制品12批次,不合格1批次;糧食加工品68批次,均合格。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項目、合格及不合格樣品信息詳見附件。
一、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 標稱贛榆區班莊鎮碧海天純凈水廠生產的碧海天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1CFU/250mL,13CFU/250mL,10CFU/250mL,17CFU/250mL,<1CFU/250mL,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二)標稱海州區晨陽食品廠生產的純鮮蝦醬及蝦醬豆,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檢出值分別為1.6、1.5,標準規定不超過1.0。初檢機構為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
(三)標稱揚州九天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血糯米罐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檢出值為0.1g/kg,標準規定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檢出值為0.08g/kg,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泰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四)標稱徐州冰澤源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泉水之源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5CFU/250mL,9CFU/250mL,<1CFU/250mL,3CFU/250mL,<1CFU/250mL。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五)標稱連云港市宿城留云嶺山泉水廠生產的留仙泉飲用純凈山泉水(純凈水),亞硝酸鹽(以NO2-計)檢出值為0.08mg/L,標準規定不超過0.005mg/L。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六)標稱無錫市云揚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菊花代用茶,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值為0.04g/kg,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江蘇省茶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溧陽檢測中心。
(七)標稱徐州市金地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金針菇(腌漬食用菌),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檢出值為1.12,標準規定不超過1.0。檢驗機構為江蘇省有機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八)標稱鎮江恒順新型調味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涼醋豆(烘炒類),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4mg/g,標準規定不超過3mg/g。初檢機構為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檢驗所;復檢機構為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九)標稱鎮江市先達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皮花生(烘炒類), 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為1.16g/100g,標準規定不超過0.50g/100g。檢驗機構為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檢驗所。
三、針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業所在地無錫、徐州、連云港、鎮江、揚州等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核查處置,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原因并進行整改。各有關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控制措施,3個月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到或在市場上發現公告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投訴舉報熱線進行投訴或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抽檢合格-20171215 .xls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1215.xls
3.本次檢驗項目.doc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x
日期:2017-12-19
總體情況:本次公告的監督抽檢信息共涉及7類食品553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543批次,不合格樣品10批次。其中:蔬菜制品89批次,不合格1批次;調味品133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貨及堅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2批次;飲料71批次,不合格3批次;罐頭135批次,不合格1批次;茶葉及相關制品12批次,不合格1批次;糧食加工品68批次,均合格。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項目、合格及不合格樣品信息詳見附件。
一、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 標稱贛榆區班莊鎮碧海天純凈水廠生產的碧海天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1CFU/250mL,13CFU/250mL,10CFU/250mL,17CFU/250mL,<1CFU/250mL,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二)標稱海州區晨陽食品廠生產的純鮮蝦醬及蝦醬豆,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檢出值分別為1.6、1.5,標準規定不超過1.0。初檢機構為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
(三)標稱揚州九天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血糯米罐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檢出值為0.1g/kg,標準規定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檢出值為0.08g/kg,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泰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四)標稱徐州冰澤源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泉水之源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5CFU/250mL,9CFU/250mL,<1CFU/250mL,3CFU/250mL,<1CFU/250mL。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五)標稱連云港市宿城留云嶺山泉水廠生產的留仙泉飲用純凈山泉水(純凈水),亞硝酸鹽(以NO2-計)檢出值為0.08mg/L,標準規定不超過0.005mg/L。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六)標稱無錫市云揚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菊花代用茶,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值為0.04g/kg,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江蘇省茶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溧陽檢測中心。
(七)標稱徐州市金地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金針菇(腌漬食用菌),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檢出值為1.12,標準規定不超過1.0。檢驗機構為江蘇省有機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八)標稱鎮江恒順新型調味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涼醋豆(烘炒類),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4mg/g,標準規定不超過3mg/g。初檢機構為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檢驗所;復檢機構為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九)標稱鎮江市先達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皮花生(烘炒類), 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為1.16g/100g,標準規定不超過0.50g/100g。檢驗機構為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檢驗所。
三、針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業所在地無錫、徐州、連云港、鎮江、揚州等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核查處置,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原因并進行整改。各有關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控制措施,3個月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到或在市場上發現公告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投訴舉報熱線進行投訴或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抽檢合格-20171215 .xls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1215.xls
3.本次檢驗項目.doc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x
日期: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