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烏茲別克斯坦農業及水利資源部關于烏茲別克斯坦綠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和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烏茲別克斯坦綠豆輸華。烏茲別克斯坦輸華綠豆應符合《進口烏茲別克斯坦綠豆植物檢疫要求》(見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烏茲別克斯坦綠豆植物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8年1月4日
相關附件: 公告6號附件.doc
日期:2018-01-12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烏茲別克斯坦綠豆植物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8年1月4日
相關附件: 公告6號附件.doc
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