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計和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甘肅省食品倉儲管理規范》已經2017年12月27日省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甘肅省食品倉儲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倉儲食品安全,規范食品倉儲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我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有的和食品倉儲企業(含冷凍、冷藏)開辦的食品倉儲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食品倉儲企業,是指專門提供食品倉儲場所供食品生產經營者租賃使用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要加強管理,確保食品倉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設施設備齊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實、管理效果良好。
第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要加強倉儲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監督倉儲食品權屬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倉儲食品質量安全。
第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類監管、許可審核、登記備案的原則加強對食品倉儲場所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食品倉儲企業的備案登記管理。
第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倉儲食品安全監管納入年度食品安全監管計劃,完善監管措施,落實監管人員,加強監督檢查,適時開展專項整治和檢查指導。
第二章倉儲場所一般規定
第九條食品倉儲場所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其面積、設施設備、功能布局等應與儲存食品的品種、數量、儲存要求、管理條件等相適應。
第十條食品倉儲場所必須做到衛生整潔、布局規范、流程合理、功能完備,并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風、防水、防潮、防塵、防蠅、防鼠、防交叉污染等條件。
第十一條食品倉儲場所原則上應實行色標管理,食品區用綠底白字(黑體)標識,食品待驗區用黃底白字(黑體)標識,不合格食品區用紅底白字(黑體)標識。
第十二條食品儲存應有明顯的標識牌,標明食品類別、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入庫日期,以及生產經營者或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儲存食品要做到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分區分類存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不同類別的食品不得混存混放、積壓堆放,有條件的要設置獨立隔間或專門貨架,實行物理隔離;儲存食品隔墻離地均應在10cm以上。
第十五條儲存需要保鮮、冷凍的食品,應按照不同儲存要求配備足夠的冷藏、冷凍設備。
第十六條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裝材料和設備、工具應當安全、無毒、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倉儲食品權屬人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十八條檢查中發現有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無害化或銷毀處理,并建立相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以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處理情況。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必須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靠實倉儲食品管理責任、加強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并經常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要提高自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自覺做到不購、不進、不存、不銷來源不明、質量不合格的食品;鼓勵有條件的食品倉儲場所加裝電子監控設備,實施“陽光倉儲”。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者倉儲場所要求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倉儲場所要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審核范圍。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其倉儲場所加掛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副本。食品倉儲場所與其經營場所異地設立的,其倉儲場所應加掛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倉儲食品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定責任和義務,健全完善倉儲食品管理制度,加強倉儲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加入甘肅省食品安全電子追溯平臺,建立原(輔)料進貨電子臺賬,及時錄入其產品信息,銷售食品時必須出具“電子一票通”。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倉儲場所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倉儲企業倉儲場所要求
第二十五條食品倉儲企業倉儲場所實行登記備案管理。食品倉儲企業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應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填寫《食品倉儲場所基本信息登記表》(附件1)。
第二十六條經登記備案的食品倉儲企業,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安全承諾書》,具體內容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定。
第二十七條經登記備案的食品倉儲企業的倉儲場所要加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多個倉儲場所的,可加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食品倉儲企業的紅色印章。
第二十八條食品倉儲企業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留存相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詳細記錄生產經營者的名稱、生產經營地址、許可證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倉儲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出借食品倉儲場所,不得承儲來源不明、質量不合格的食品。
第三十條食品倉儲企業必須與食品權屬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法定義務,承擔法定責任。
第三十一條食品倉儲企業有權對食品權屬人的經營行為、儲存食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食品權屬人應及時向食品倉儲企業報告每批次入庫食品的來源、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積極配合食品倉儲企業的檢查和詢問。
第三十三條食品權屬人必須嚴格落實出入庫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入庫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供應商或采購者的名稱、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地址等。
第三十四條食品倉儲企業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健全完善倉儲食品日常監管制度、落實監管人員、靠實監管責任,加強倉儲食品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食品倉儲場所的現場核查可參照《食品倉儲場所現場核查標準》(附件2)。
第三十六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倉儲場所臺賬,并安排專人負責,適時更新臺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全面、真實、準確。
第三十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制定倉儲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倉儲場所及其儲存食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倉儲食品安全問題。
第三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倉儲場所的日常檢查力度,依法取締和查處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未經登記備案的食品倉儲場所。
第三十九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日常檢查中,要突出對倉儲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大抽樣檢測和快速檢測力度,提高日常巡查頻次。
第四十條對在日常檢查和檢驗檢測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未經備案登記的食品倉儲場所一律按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食品倉儲企業向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食品倉儲場所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三條倉儲食品權屬人儲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四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食品倉儲場所的數量和基本情況,按時填寫上報《食品倉儲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3)。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范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倉儲場所基本信息備案登記表.docx
2. 食品倉儲場所現場核查標準.docx
3. 市(州) 縣(區)食品倉儲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匯總表.docx
日期:2018-01-18
《甘肅省食品倉儲管理規范》已經2017年12月27日省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甘肅省食品倉儲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倉儲食品安全,規范食品倉儲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我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有的和食品倉儲企業(含冷凍、冷藏)開辦的食品倉儲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食品倉儲企業,是指專門提供食品倉儲場所供食品生產經營者租賃使用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要加強管理,確保食品倉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設施設備齊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實、管理效果良好。
第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要加強倉儲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監督倉儲食品權屬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倉儲食品質量安全。
第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類監管、許可審核、登記備案的原則加強對食品倉儲場所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食品倉儲企業的備案登記管理。
第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倉儲食品安全監管納入年度食品安全監管計劃,完善監管措施,落實監管人員,加強監督檢查,適時開展專項整治和檢查指導。
第二章倉儲場所一般規定
第九條食品倉儲場所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其面積、設施設備、功能布局等應與儲存食品的品種、數量、儲存要求、管理條件等相適應。
第十條食品倉儲場所必須做到衛生整潔、布局規范、流程合理、功能完備,并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風、防水、防潮、防塵、防蠅、防鼠、防交叉污染等條件。
第十一條食品倉儲場所原則上應實行色標管理,食品區用綠底白字(黑體)標識,食品待驗區用黃底白字(黑體)標識,不合格食品區用紅底白字(黑體)標識。
第十二條食品儲存應有明顯的標識牌,標明食品類別、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入庫日期,以及生產經營者或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儲存食品要做到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分區分類存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不同類別的食品不得混存混放、積壓堆放,有條件的要設置獨立隔間或專門貨架,實行物理隔離;儲存食品隔墻離地均應在10cm以上。
第十五條儲存需要保鮮、冷凍的食品,應按照不同儲存要求配備足夠的冷藏、冷凍設備。
第十六條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裝材料和設備、工具應當安全、無毒、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倉儲食品權屬人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十八條檢查中發現有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無害化或銷毀處理,并建立相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以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處理情況。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必須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靠實倉儲食品管理責任、加強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并經常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要提高自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自覺做到不購、不進、不存、不銷來源不明、質量不合格的食品;鼓勵有條件的食品倉儲場所加裝電子監控設備,實施“陽光倉儲”。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者倉儲場所要求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倉儲場所要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審核范圍。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其倉儲場所加掛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副本。食品倉儲場所與其經營場所異地設立的,其倉儲場所應加掛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倉儲食品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定責任和義務,健全完善倉儲食品管理制度,加強倉儲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加入甘肅省食品安全電子追溯平臺,建立原(輔)料進貨電子臺賬,及時錄入其產品信息,銷售食品時必須出具“電子一票通”。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倉儲場所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倉儲企業倉儲場所要求
第二十五條食品倉儲企業倉儲場所實行登記備案管理。食品倉儲企業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應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填寫《食品倉儲場所基本信息登記表》(附件1)。
第二十六條經登記備案的食品倉儲企業,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安全承諾書》,具體內容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定。
第二十七條經登記備案的食品倉儲企業的倉儲場所要加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多個倉儲場所的,可加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食品倉儲企業的紅色印章。
第二十八條食品倉儲企業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留存相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詳細記錄生產經營者的名稱、生產經營地址、許可證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倉儲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出借食品倉儲場所,不得承儲來源不明、質量不合格的食品。
第三十條食品倉儲企業必須與食品權屬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法定義務,承擔法定責任。
第三十一條食品倉儲企業有權對食品權屬人的經營行為、儲存食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食品權屬人應及時向食品倉儲企業報告每批次入庫食品的來源、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積極配合食品倉儲企業的檢查和詢問。
第三十三條食品權屬人必須嚴格落實出入庫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入庫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供應商或采購者的名稱、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地址等。
第三十四條食品倉儲企業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健全完善倉儲食品日常監管制度、落實監管人員、靠實監管責任,加強倉儲食品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食品倉儲場所的現場核查可參照《食品倉儲場所現場核查標準》(附件2)。
第三十六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倉儲場所臺賬,并安排專人負責,適時更新臺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全面、真實、準確。
第三十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制定倉儲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倉儲場所及其儲存食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倉儲食品安全問題。
第三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倉儲場所的日常檢查力度,依法取締和查處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未經登記備案的食品倉儲場所。
第三十九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日常檢查中,要突出對倉儲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大抽樣檢測和快速檢測力度,提高日常巡查頻次。
第四十條對在日常檢查和檢驗檢測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未經備案登記的食品倉儲場所一律按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食品倉儲企業向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食品倉儲場所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三條倉儲食品權屬人儲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四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倉儲企業食品倉儲場所的數量和基本情況,按時填寫上報《食品倉儲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3)。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范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倉儲場所基本信息備案登記表.docx
2. 食品倉儲場所現場核查標準.docx
3. 市(州) 縣(區)食品倉儲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匯總表.docx
日期: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