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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藥監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2018年第4期)

   2018-02-11 江蘇省食藥監局511
核心提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0號),涉及我省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0號),涉及我省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通告》涉及深圳華潤萬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好來分店銷售的標稱無錫市宏天瑞貿易有限公司經銷的樂林恩小麥牛奶米粉(原產國:葡萄牙),鈉檢出值為5.85mg/100kJ,比產品包裝標簽明示值(16mg/100kJ)低63.4%。上述產品生產日期為2016-05-13,規格型號為250克/盒。
 
  二、風險控制情況。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對企業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企業共購進上述產品15552盒,已銷售1580盒,召回68盒,庫存(未銷售)13972盒。
 
  三、核查處置情況。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認為,根據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的規定,基本營養成分指標中鈉含量不得高于24.0mg/100KJ,上述標準僅規定了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中鈉含量的上限要求。上述產品鈉含量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的相關規定,產品本身質量是合格的。在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中,鈉項目為普通營養元素,在產品標簽上將鈉含量標高,在客觀上并不會有助于產品的銷售。同時,上述產品為企業從葡萄牙進口并在國內經銷,無實際生產過程,在進口時,企業履行了相關進貨查驗義務。綜合上述情況,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上述產品鈉項目不符合產品包裝標簽明示值屬于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根據《中華人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企業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



日期:2018-02-11
 
地區: 江蘇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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