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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衛計委制定出臺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2018-05-04 甘肅省衛計委240
核心提示:  為加強全省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
   為加強全省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近日省衛生計生委制定出臺了《甘肅省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全省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監督執法機構全面加強對全省現制現售飲用水規范運營的衛生監督管理。 
  該《辦法》規定,全省各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具體負責現制現售飲用水的日常性衛生監督、抽檢和行政處罰工作。《辦法》同時規定,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現制現售飲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醫用、增進健康性能或具有療效作用。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
 
  該《辦法》要求,現制現售飲用水自動售水機(以下簡稱“自動售水機”)的水源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自動售水機出水水質不得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并應達到水質處理器所標識的出水水質要求。自動售水機出水水質達到《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2005),應在自動售水機顯著位置標注“直飲水”;未達到飲用凈水水質標準的,應在自動售水機顯著位置標注“非直飲水”。凡未對出水水質作標注或標注“直飲水”的,均按照飲用凈水水質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該《辦法》還對自動售水機安裝位置的選址和設計提出了統一要求,并要求經營單位建立健全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由專職人員管理。經營單位應定期對自動售水機的運行工況進行自查、對出水水質進行自檢,并要求,每臺自動售水機均須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員;至少每季度對全部運營的自動售水機開展一次巡檢,對自動售水機的運行工況開展自查;對自動售水機出水水質進行自檢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檢測記錄應真實、完整。經營單位應定期對自動售水機的安全管理信息進行公示。經營單位應根據原水水質和額定總凈水量及時更換水處理材料;更換水處理材料后,經水質檢測合格方可供水。
 
  現制現售飲用水是一種通過水質處理器當場制水并當場直接散裝出售的飲用水。近年來,全省從事生產、銷售和運行現制現售飲用水的經營單位日漸增加,全社會對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日益關注。為方便社會投訴舉報,省衛生計生委還公布了涉嫌現制現售飲用水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電話:0931—12320(甘肅省公共衛生熱線)。



日期:2018-05-04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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