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17號),涉及我省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銷售的砂糖桔,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督抽檢中,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銷售的砂糖桔,丙溴磷檢出值為0.5mg/k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0.2mg/kg)高出1.5倍。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查處情況
經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銷售的該批次砂糖桔是從萬邦國際批發市場B8區8號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購進的,共計20箱,已銷售完畢;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經營的該批次砂糖桔是2018年3月10日,通過中介廣西永福縣唐光明從廣西永福縣當地唐獻云、周祖凡、王紅珍三名農戶手中購進,共計2600箱(7012.5公斤),已銷售2598箱,剩余2箱(共計100公斤)被該商行員工食用,沒有召回到該批次產品。
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但上述兩家經營公司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據,如實說明產品的來源,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鄭)食藥監食罰﹝2018﹞28號。
2018年10月16日
日期:2018-10-17
一、基本情況
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督抽檢中,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銷售的砂糖桔,丙溴磷檢出值為0.5mg/k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0.2mg/kg)高出1.5倍。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查處情況
經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銷售的該批次砂糖桔是從萬邦國際批發市場B8區8號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購進的,共計20箱,已銷售完畢;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經營的該批次砂糖桔是2018年3月10日,通過中介廣西永福縣唐光明從廣西永福縣當地唐獻云、周祖凡、王紅珍三名農戶手中購進,共計2600箱(7012.5公斤),已銷售2598箱,剩余2箱(共計100公斤)被該商行員工食用,沒有召回到該批次產品。
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但上述兩家經營公司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據,如實說明產品的來源,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中牟縣永旗果品商行、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北環路分公司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鄭)食藥監食罰﹝2018﹞28號。
2018年10月16日
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