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省農墾總局、龍江森林工業集團:
近期農業農村部相繼印發了《農業農村部關于規范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農牧發〔2018〕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19號》,明確了非洲豬瘟疫情解除封鎖前,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條件和具體要求,現就我省調運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洲豬瘟疫情解除封鎖前,原則上全省范圍內暫停生豬調出本省。但未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縣(市、區),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豬,下同)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且種豬提供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審批單》,即可以跨省調運。各地不得阻礙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的種豬、商品仔豬跨省調運。
二、非洲豬瘟疫情解除封鎖前,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縣(市、區),暫停生豬及生豬產品調出本縣(市、區),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1.符合23號文件“二”中條件“(一)”的生豬養殖企業,可以向本省范圍符合規定條件的屠宰企業“點對點”調運出欄肥豬。
實施“點對點”調運出欄肥豬的養殖企業,應當提前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23號文件規定進行認定,并形成書面“認定意見書”送達生豬養殖企業,生豬養殖企業憑“認定意見書”,在肥豬出欄前15天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符合23號文件“二”中條件“(二)”的屠宰企業,其生豬產品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3.種豬、商品仔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二)未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縣(市、區)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
1.轄區生豬可以在全省調運。
2.轄區屠宰企業,收購疫區所在縣(市、區)“點對點”調運出欄肥豬的,應當在簽訂收購合同前,申請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屠宰企業是否符合《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農醫發〔2016〕14號)要求進行審核。
3.轄區屠宰企業在符合23號文件和119號公告規定條件下,生豬產品依據《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合格后,可在省內流通,可調出本省。跨省調運的生豬產品還應當符合輸入省關于生豬產品市場準入的相關規定,并與輸入省客戶簽訂供銷合同。
(三)獲得“認定意見書”的生豬養殖企業和審核通過的屠宰企業,其條件沒有變化的,在生豬調運政策調整前一直有效。生豬養殖企業和屠宰企業規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程序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核。
三、我省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公布的生豬限制調運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認定意見書.doc
黑龍江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2019年1月14日
日期:2019-01-21
近期農業農村部相繼印發了《農業農村部關于規范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農牧發〔2018〕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19號》,明確了非洲豬瘟疫情解除封鎖前,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條件和具體要求,現就我省調運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洲豬瘟疫情解除封鎖前,原則上全省范圍內暫停生豬調出本省。但未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縣(市、區),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豬,下同)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且種豬提供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審批單》,即可以跨省調運。各地不得阻礙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的種豬、商品仔豬跨省調運。
二、非洲豬瘟疫情解除封鎖前,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縣(市、區),暫停生豬及生豬產品調出本縣(市、區),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1.符合23號文件“二”中條件“(一)”的生豬養殖企業,可以向本省范圍符合規定條件的屠宰企業“點對點”調運出欄肥豬。
實施“點對點”調運出欄肥豬的養殖企業,應當提前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23號文件規定進行認定,并形成書面“認定意見書”送達生豬養殖企業,生豬養殖企業憑“認定意見書”,在肥豬出欄前15天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符合23號文件“二”中條件“(二)”的屠宰企業,其生豬產品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3.種豬、商品仔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二)未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縣(市、區)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
1.轄區生豬可以在全省調運。
2.轄區屠宰企業,收購疫區所在縣(市、區)“點對點”調運出欄肥豬的,應當在簽訂收購合同前,申請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屠宰企業是否符合《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農醫發〔2016〕14號)要求進行審核。
3.轄區屠宰企業在符合23號文件和119號公告規定條件下,生豬產品依據《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合格后,可在省內流通,可調出本省。跨省調運的生豬產品還應當符合輸入省關于生豬產品市場準入的相關規定,并與輸入省客戶簽訂供銷合同。
(三)獲得“認定意見書”的生豬養殖企業和審核通過的屠宰企業,其條件沒有變化的,在生豬調運政策調整前一直有效。生豬養殖企業和屠宰企業規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程序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核。
三、我省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公布的生豬限制調運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認定意見書.doc
黑龍江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2019年1月14日
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