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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9-11-12 最高人民法院791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正確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并請在提出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趙雅麗,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郵箱zgfy19@163.com,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10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規范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


  第一條【首負責任制的范圍】


  【方案一】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請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銷售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中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方案二】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訴請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或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被訴的生產銷售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中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二條【網絡食品交易平臺開展自營業務的責任】網絡食品交易平臺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業務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承擔作為銷售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未盡審核義務的責任】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未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與平臺內食品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承運人提供不安全食品的責任】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主張承運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作為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運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產銷售者或者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條件”在民事案件中的認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明知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仍為其提供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消費者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食品安全民事責任認定及承擔


  第六條【銷售者“明知”的認定】食品銷售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食品標明的保質期已過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合法進貨渠道或者以不合理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三)銷售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四)轉移、隱匿、非法銷毀涉案食品進銷貨記錄、財務賬冊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第七條【不安全食品和欺詐的處理】


  消費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主張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駁回消費者訴訟請求。消費者認為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欺詐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另行起訴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八條【不安全食品和欺詐的處理】消費者有權選擇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主張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但消費者主張雙重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承諾賠償標準高于法定標準的處理】銷售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條【承諾質量標準高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理】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未達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諾的質量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損害為要件】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預包裝食品漏標責任】生產銷售預包裝食品,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銷售進口食品賠償責任】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賠償,銷售者僅以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經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其他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公益訴訟】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健康的危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不影響消費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移送涉嫌犯罪材料】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附則】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日期:2019-11-12
 
行業: 飲料 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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