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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裁決事項實施程序》的通知

   2020-01-08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770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裁決事項實施程序》已經省局局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裁決事項實施程序》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裁決事項實施程序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實施程序


  一、實施依據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三)地方性法規依據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二款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調解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專利權人提供維權援助服務。


  二、受理條件


  1. 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


  2. 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 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 屬于受案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范圍;


  5. 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辦理程序


  1. 請求人提出侵權處理請求,提交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2. 立案審查,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 決定立案的,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送達答辯通知書及請求書副本。不予受理的,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4. 被請求人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收到答辯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5. 案件審理,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進行調解。


  6. 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口頭審理的,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當事人。


  7. 視審理情形做出處理決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結案。


  四、辦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


  2. 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個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單位為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 被請求人的企業信息查詢相關材料(被請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時需提供)


  4. 專利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或專利公告文本、專利登記簿副本或當年繳納專利年費收據、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等);


  5. 被請求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


  六、申請書樣式


  (見附件)


  名稱爭議裁決實施程序


  一、實施依據


  (一)行政法規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二)部門規章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現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二、爭議解決方式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審批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辦理程序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作出處理:


  1. 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2. 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3. 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4. 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辦理期限


  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6個月內。


  五、需提交的材料


  企業請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企業名稱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3. 舉證材料;


  4. 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計量糾紛仲裁檢定和調解實施程序


  一、實施依據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一條


  處理因計量器具準確度所引起的糾紛,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的數據為準。


  (二)行政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并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三)部門規章依據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到:(四)積極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受理計量投訴,調解計量糾紛,組織仲裁檢定。


  二、適用條件


  1. 不能在現場解決的計量糾紛,適用本實施程序;


  2.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


  3.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三、辦理程序


  1. 計量糾紛當事人提出仲裁檢定申請,或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提出仲裁檢定委托;


  2. 市場監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或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被訴一方發出仲裁檢定申請書副本或進行仲裁檢定的通知;


  3. 市場監管部門指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仲裁檢定證書;


  4. 市場監管部門對仲裁檢定結果進行審核,將仲裁檢定結果通知當事人或委托人;


  5.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一次仲裁檢定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檢定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二次仲裁檢定。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審仲裁檢定;


  6.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申請對計量糾紛進行調解;


  7. 依據仲裁檢定結果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


  四、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或委托之日起20個工作日。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的時間不包含在內。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仲裁檢定申請書或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委托進行仲裁檢定的委托書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3. 有關證明材料或者實物。


  六、申請書樣式


  (見附件)


  對氣瓶監檢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爭議的處理實施程序


  一、實施依據


  部門規章依據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一條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二、受理條件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并且當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辦理程序


  1. 遞交申請。氣瓶監檢糾紛當事人向所在地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省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提交申請。


  2. 審查材料。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材料進行審理,如果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將出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則需當場補足,或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


  3. 組織調查。自受理申請后,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4. 公布結果。根據調查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向爭議雙方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同時存檔。


  四、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后25個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請裁決書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3. 有關證明材料或者實物。


  六、申請書樣式


  (見附件)


  附: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裁決事項實施程序》的通知。doc



日期:2020-01-08
 
地區: 江西
標簽: 監督 管理 監管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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