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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2020-05-22 貴州人大網312
核心提示:為保障我省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建設茶產業強省,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組織起草了《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
為保障我省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建設茶產業強省,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組織起草了《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現將《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歡迎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為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好該條例提供可借鑒參考。
 
  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6月22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反饋,或者直接在網站下方留言。
 
  聯系地址: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
 
  郵政編碼:550004
 
  電話/傳真:0851—86890197 86890019
 
  電子郵箱:gzsrdnwbgs@sina.com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2020年5月22日
 
  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建設茶產業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茶產業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茶產業包括茶葉的種植、生產加工、品牌建設、文化活動及其相關扶持與服務。
 
  第三條 茶產業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品牌引領、質量保障,科技支撐、產業集聚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茶產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將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促進茶產業發展協調機制,完善茶產業發展政策措施。
 
  茶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尊重自然規律和市場規律,經過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茶產業發展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茶葉種植、生產加工活動的指導、服務、監督,落實茶葉質量安全屬地管理的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鼓勵制定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村規民約。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產業宣傳,普及茶知識,傳播茶文化。
 
  鼓勵廣播電視臺、網站、報刊、融媒體等加強茶產業宣傳。
 
  第七條 鼓勵社會、金融資本投入、參與茶產業發展。
 
  第八條 支持培育發展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九條 對在茶產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茶樹種植
 
  第十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中規模、優質高效、生態標準、產業協調的發展方式,推動茶樹種植基地建設。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茶樹標準化種植技術規程。
 
  茶樹種植應當根據茶樹生長發育特性,按照種植技術規程栽培;種植用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氣等環境,應當符合茶樹種植基地標準化種植規程規定的茶葉種植標準和要求。
 
  第十二條 產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茶樹種植基地建設工作:
 
  (一)支持實行規模經營,鼓勵茶樹種植基地、茶樹、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整合零星、分散茶樹種植基地;
 
  (二)加強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茶樹品種優選優育,推廣茶樹良種種植,擴大高標準茶樹種植基地;
 
  (三)營造防護林、配植遮陰樹、行道樹,實行茶樹病蟲害綠色防控,推廣生物、物理、生態協調等其他綜合防控及統防統治先進技術;
 
  (四)推廣使用有機肥,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支持開展茶樹種植基地綠色、有機、良好農業規范等認證;
 
  (五)建立500畝以上連片茶樹種植基地管護環境監測信息系統,推廣茶樹鮮葉采摘機械化;
 
  (六)建設品牌茶葉、出口茶葉專用基地。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茶樹種植基地,核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
 
  鼓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的茶樹種植基地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自愿、有償向茶葉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茶葉企業流轉,促進集約化、標準化經營。
 
  第十四條 茶樹種植者應當建立茶葉種植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數量和使用日期;
 
  (二)茶樹種植基地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茶樹鮮葉的采摘日期;
 
  茶葉種植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茶葉種植生產記錄。
 
  第十五條 茶樹種植基地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二)使用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未登記在茶樹種植基地使用的農藥;
 
  (三)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記在茶葉上使用的肥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建設的相關標準,規范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建設。
 
  第十七條 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的個體種植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種植企業應當按照綠色、有機、良好農業規范標準栽培茶樹,鼓勵支持按照歐盟標準栽培茶樹。
 
  第十八條 產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茶樹種植基地,可以劃定為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產地保護:
 
  (一)具有適宜茶樹生態種植的土壤、氣候等自然地理條件,海拔600米以上,遠離交通主干道500米以外;
 
  (二)相對連片種植500畝以上;
 
  (三)已經形成科學的種植方法、良好的質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資源、技術和效益等優勢;
 
  (四)茶葉生產組織集約化程度高,市場銷售穩定;
 
  (五)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具有地方特色優勢的茶樹種質資源特定地區,可以劃定為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
 
  第十九條 產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研機構和專家等對劃定的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進行科學論證,并聽取茶樹種植基地權利人和所在地群眾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設立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確定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 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除執行第十五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毀壞茶樹種植基地;
 
  (二)砍伐或者損毀防護林、遮陰樹、行道樹;
 
  (三)排放、傾倒、堆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損壞茶樹種植基地基礎設施和保護標志;
 
  (五)非生產用機動車進入保護區;
 
  (六)開展旅游、餐飲、燒烤等損害茶樹種植環境;
 
  (七)新建、改建、擴建影響茶葉種植和破壞生產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基礎設施建設,對保護區的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實行優先安排。
 
  第三章 茶葉加工
 
  第二十二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葉加工指導、服務和監管,引導和支持茶葉企業采用機械化、標準化、清潔化生產加工。
 
  第二十三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茶葉加工地方標準,鼓勵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葉企業制定和使用高于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標準和標準化體系建設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產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葉加工龍頭企業;
 
  (二)鼓勵支持茶葉加工企業通過國家有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綠色、有機等產品認證;
 
  (三)支持建設茶葉初制、精制、深加工生產線;
 
  (四)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冷鏈設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產地茶樹鮮葉交易市場。
 
  第二十五條 茶樹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茶樹鮮葉質量安全自檢制度,定期對茶葉加工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建立茶葉加工記錄檔案,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茶樹鮮葉的品種、等級、數量、進場(廠)時間、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二)生產茶類、等級、數量、入庫時間、出庫時間等。
 
  茶葉加工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質期滿后一年。禁止偽造茶葉加工記錄。
 
  第二十六條 茶葉生產加工中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禁止在茶葉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以茶樹鮮葉、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產品為原料,開發加工茶食品、茶飲料、茶工藝品、茶生活用品等茶葉衍生品。
 
  茶葉衍生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第四章 品牌培育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引導、行業指導、誠信為本、質量優良、企業主體、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茶葉品牌發展、推介、保護和利用的運行機制,圍繞發展貴州綠茶、貴州紅茶、貴州抹茶、貴州黑茶等茶葉公用品牌,著力推進原產地保護和品牌建設,培育區域各級各類子品牌,扶持企業產品品牌。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茶葉公用品牌產品標準,包括外在形態、內在品質、包裝標識等內容。
 
  第三十條 茶葉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制定管理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管理規定應當包含質量可追溯、監督檢查等內容。
 
  茶葉公用品牌授權使用者應當執行品牌管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茶葉公用品牌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監督、舉報。
 
  第三十一條 鼓勵使用茶葉公用品牌,支持創建區域各類各級子品牌和企業產品品牌。
 
  第三十二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獎勵、保護和支持已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貴州省名牌產品等名優產品或已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認定的茶葉品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舉辦品牌茶葉展示展銷活動,組織引導企業參加各類涉茶展銷會。
 
  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在傳統媒體、新媒體、自媒體,線上線下推廣銷售品牌茶葉。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線、公共場所設置公用品牌廣告牌,開設品牌茶葉專賣店,開展品牌茶葉宣傳推介活動等。
 
  第三十五條 鼓勵茶葉品牌企業開發適銷對路的品牌茶系列產品,創新品牌營銷方式,拓寬品牌流通渠道,培育品牌信賴消費群體。
 
  第三十六條 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葉企業到境內外建立貴州茶品牌推廣中心。
 
  鼓勵本省品牌茶產品進入省內民航、鐵路、酒店、旅游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連鎖超市、省內外電商平臺等推廣、銷售。
 
  鼓勵省內的民航、鐵路、賓館酒店等服務行業使用本省品牌茶產品。
 
  第三十七條 鼓勵深入挖掘茶葉的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功能,促進茶產業發展與農業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技藝、鄉風民俗、美麗鄉村建設深度融合,加強老工藝、老字號、老品種的保護與傳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蘊的茶產業品牌。
 
  鼓勵通過品牌價值評估、品牌評比及發布等活動,擴大品牌宣傳,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三十八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做好茶產業發展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監督、行業自律、企業追溯、消費者可查詢的全省茶葉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和茶葉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有關茶產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進茶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應用,提升茶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支持、指導選育和推廣高抗、優質、特色茶樹新品種,建立健全茶樹良種繁育體系和種質資源庫建設。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茶葉生產技術推廣體系,推廣應用茶葉生產先進技術。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茶葉生產加工經營者聯合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開展茶樹良種選育、茶葉高產優質栽培、安全生產技術、新型機具裝備、精深產品加工、冷藏保鮮、科研平臺建設等的研發和推廣,促進茶葉生產先進技術轉化和推廣應用。
 
  對實施茶產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茶葉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行清潔化、標準化集中加工區建設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四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社會組織在茶區建立肥料、農藥、覆蓋物等農業投入品配送體系;支持培育茶樹鮮葉采摘、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控、運輸等專業化服務組織。
 
  第四十五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良好農業規范、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的茶葉企業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葉地理標志申請、使用和保護等工作的組織協調。
 
  鼓勵茶葉生產企業、茶葉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茶葉行業協會等對具有特定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的茶葉,申請茶葉地理標志保護。
 
  茶葉地理標志產地范圍內的茶葉企業、茶葉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經依法申請后,可使用茶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四十七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企業制定和完善茶葉種植和生產標準、推進商標注冊、品牌保護等工作。
 
  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茶葉信息發布制度,通過大數據平臺,為茶葉生產加工者和經營者提供信息。
 
  第四十九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性茶葉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建設,規范市場管理,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和營銷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提高茶葉市場流通效率。
 
  第五十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支持茶樹種植、茶葉加工、茶葉質量安全和茶藝技能、營銷和茶文化等方面的實用技術培訓。
 
  鼓勵茶葉生產加工者參加茶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技術資格證書,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茶葉種植、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訓,開展評茶、茶藝、茶葉加工等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促進茶產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一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產業與特色旅游、休閑度假、觀光體驗、民族風情文化、人文歷史、綠色餐飲、健康養生等第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茶產業的生態、休閑、文化和非農價值,積極拓展茶產業功能。
 
  第五十二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挖掘、整理本行政區域的茶歷史典故、茶人文故事等茶文化遺產,對茶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并傳播。
 
  鼓勵茶行業社會組織、學校、科研機構、茶葉企業申報茶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茶葉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茶葉傳統制作技藝及其傳承人給予保護,對傳承人給予獎勵和資助。
 
  鼓勵成立各類茶文化促進組織,支持社會組織建設茶文化場所,積極開展茶事、茶藝活動,深入挖掘、整理、傳播茶文化,開發推廣茶文化旅游,加強茶文化對外宣傳與交流,推進茶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
 
  第五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保險等產品。
 
  支持符合條件的茶葉企業依法上市融資。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茶葉種植者參加農業政策性保險。
 
  第五十四條 支持培育茶業聯合體,構建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個體種植戶采用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與企業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茶葉及茶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納入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茶葉及茶產品質量安全嚴重失信者納入失信名單。
 
  第五十六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茶樹種植基地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等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
 
  原地類為林地或登記為林地的未利用地開發種植的茶樹種植基地,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林權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頒發不動產權證,并可以依權利人申請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農藥使用者為茶葉生產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茶葉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單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肥料使用者為茶葉生產企業和從事茶葉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單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肥料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四項規定的,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占、損毀行為,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項目建設,限期恢復生產環境,拒不執行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林業、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茶葉種植生產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加工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加工記錄的,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茶葉生態種植:是指在保護、改善茶葉種植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態學、生態經濟學規律,運用系統工程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集約化經營的農業發展模式,將種植生態系統同種植經濟系統綜合統一起來,以取得最大的生態經濟整體效益。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0-05-22
 
地區: 貴州
標簽: 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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