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南通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標稱湖南雪天鹽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巖鹽(320克/袋),碘含量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中18-33mg/kg檔次的要求。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1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了核查處置并責令企業進行了風險控制,有關情況公示如下:
經查,該批次食鹽原鹽由湖南湘衡鹽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提供,雪天鹽業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生產銷往江蘇南通,產品批次20170303,產品規格320g/袋×50袋/件,共1625件26噸。企業提供的湘衡鹽化質量檢驗報告(質檢單號20170227B97083)、雪天鹽業技術有限公司原材料檢驗表(編號XT-QFR-22)、20170303批次成品檢驗報告單、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2020年6月8日出具的檢驗報告碘含量均合格。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初檢、復檢所依據的GB2687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中,規定了三檔碘含量限值,并規定各省根據當地人群實際,選擇適合本地區的碘含量水平。初檢、復檢報告均依據江蘇省規定的碘水平18-33mg/kg作出判定。湖南省經信委2017年5月11發布的《關于湖南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通告》中規定允許碘的波動范圍是21-39mg/kg,高于江蘇省的碘水平。而復檢碘實測值為38 mg/kg,符合湖南省碘含量標準。
這樣就本案而言,湖南雪天鹽業公司在長沙、湖南地區是不存在生產、銷售不合格食鹽的行為的。即使雪天鹽業公司在江蘇省銷售了不符合當地標準的產品,那么根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的規定,應由江蘇的市場監管部門對其予以處罰。故,由于雪天鹽業在我市轄區內沒有違法事實,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雪天鹽業公司在給我局的報告中承諾:確保召回銷往江蘇的此次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食鹽;并對地區間食鹽碘檢測的差異開展調查研究,今后使銷往不同地區的食鹽符合當地碘含量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日期:2020-07-23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1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了核查處置并責令企業進行了風險控制,有關情況公示如下:
經查,該批次食鹽原鹽由湖南湘衡鹽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提供,雪天鹽業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生產銷往江蘇南通,產品批次20170303,產品規格320g/袋×50袋/件,共1625件26噸。企業提供的湘衡鹽化質量檢驗報告(質檢單號20170227B97083)、雪天鹽業技術有限公司原材料檢驗表(編號XT-QFR-22)、20170303批次成品檢驗報告單、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2020年6月8日出具的檢驗報告碘含量均合格。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初檢、復檢所依據的GB2687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中,規定了三檔碘含量限值,并規定各省根據當地人群實際,選擇適合本地區的碘含量水平。初檢、復檢報告均依據江蘇省規定的碘水平18-33mg/kg作出判定。湖南省經信委2017年5月11發布的《關于湖南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通告》中規定允許碘的波動范圍是21-39mg/kg,高于江蘇省的碘水平。而復檢碘實測值為38 mg/kg,符合湖南省碘含量標準。
這樣就本案而言,湖南雪天鹽業公司在長沙、湖南地區是不存在生產、銷售不合格食鹽的行為的。即使雪天鹽業公司在江蘇省銷售了不符合當地標準的產品,那么根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的規定,應由江蘇的市場監管部門對其予以處罰。故,由于雪天鹽業在我市轄區內沒有違法事實,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雪天鹽業公司在給我局的報告中承諾:確保召回銷往江蘇的此次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食鹽;并對地區間食鹽碘檢測的差異開展調查研究,今后使銷往不同地區的食鹽符合當地碘含量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