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省局相關處室、行政審批局:
為做好我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規范食用酵素生產加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經2021年8月18日省局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20〔2021〕3號)
陜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陜西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陜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應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陜西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工作。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不予生產許可。
第三條 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節 許可范圍
第四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用酵素,是指以動物、植物、食用菌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微生物發酵制得的含有特定生物活性成分可供人類食用的酵素產品。特定生物活性成分是指來自生物體內的或經發酵制得的對生命現象有影響的微量或少量物質,包括多糖類、寡糖類、多酚類、蛋白質及多肽、氨基酸類、維生素類等。
第五條 食用酵素的申證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其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3101。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產品相應的食品類別、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即其他食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品種明細應當按終產品形態標明產品狀態(固態、半固態、液態)。
第三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 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避免交叉污染。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食用酵素生產車間及清潔作業區具體劃分見表1。
表1 食用酵素生產車間及清潔作業區劃分
食用酵素(固態)中的半成品暫存區,指裸露待包裝的半成品貯存區域。
對于有后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干手設施、消毒設施、換鞋或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應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第九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應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
第十條 清潔作業區出入應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進入清潔作業區的原輔料、包裝材料等應有清潔措施,清潔間進出兩邊的門應防止同時被開啟,進入清潔作業區的空氣經過濾滿足清潔作業區的潔凈度的要求。對于通過風動管道運輸的原料或產品進入清潔作業區,需要設計和安裝適當的空氣過濾系統。
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凈度要求。靜態時空氣潔凈度應至少達到10萬級要求。
第四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固態產品:原料預處理設備(需預處理的)、菌種保藏設備、發酵設備、過濾設備(需過濾的)、調配設施(需調配的)、貯罐、殺菌/濃縮設備(需殺菌/濃縮的)、干燥設備、配料設備(需配料的)、混合設備(需混合的)、自動包裝設備、金屬檢測設備、自動貼標設備、自動噴碼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等。
半固態/液態產品:原料預處理設備(需預處理的)、菌種保藏設備、發酵設備、過濾設備(需過濾的)、調配設施(需調配的)、貯罐、殺菌設備(需殺菌的)、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自動貼標設備、自動噴碼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十二條 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并應保持完好無損。
第十三條 用于測定、控制、記錄的監控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等,應定期檢定、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四條 生產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符合相應規定。
第十五條 室內排水的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且應有防止逆流的設計。污水在排放前應經適當方式處理,以符合國家污水排放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廢棄物定期清除。
第十七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pH計、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設備、微生物培養箱、干燥箱、水浴鍋、0.1mg精度分析天平、0.1g精度天平,根據出廠檢驗的特定生物活性成分指標項目,還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五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核查
第十八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工藝流程一般包括:
固態產品: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接種、發酵、過濾、調配、殺菌/濃縮(有該工序的)、干燥、冷卻、配料混合(有該工序的)、內包裝、外包裝。
半固態/液態產品: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接種、發酵、過濾、調配(有該工序的)、灌裝、殺菌(有該工序的)、冷卻、外包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應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控制工序和環節,并對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關鍵點進行控制,并對其形成的信息應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關鍵控制工序可設為:
固態產品:原料驗收、發酵、殺菌/濃縮、調配、內包裝等。
半固態/液態產品:原料驗收、發酵、調配、灌裝、殺菌等。
原料驗收:采購的食品原料應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不能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原料,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菌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菌種在投產使用前必須嚴格檢驗其特性,確保其活性,防止其他雜菌污染。發酵用菌種應根據菌種的特性在適宜溫度下貯存,以保持菌種的活力。
發酵:嚴格監控發酵的工藝參數(如發酵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對于發酵過程中的相關指標進行驗證并記錄。
殺菌/濃縮: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對于殺菌效果進行監控并記錄。
調配:應復核確認,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應控制并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溫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內包裝:在產品包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保證包裝后的產品不含金屬和其他異物。包裝后的產品應取樣并進行密封性測試,按產品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灌裝: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溫度,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口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
第六節 人員核查
第二十一條 應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人員健康應符合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
第七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制度應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從食用農產品個體生產者直接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有效身份證明;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社會信用代碼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
采購畜禽肉等主要原料還應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應列明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應指定專人采購、專人保管食品添加劑,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劑貯存要求的場所設立專庫或專柜存放食品添加劑,專柜上鎖,并有明顯標識。做好相應的采購、貯存及使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原料預處理、接種、發酵、過濾、調配、包裝/灌裝、殺菌、外包裝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
食用酵素生產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要求、凈含量、pH、乙醇含量、特定生物活性成分(應規定不少于3項)、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適用于滅菌型產品)、乳酸菌(適用于非滅菌產品)、商業無菌(適用于罐頭工藝加工的產品)。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記錄管理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產品追溯。
第八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二十八條 企業按所申報食用酵素的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樣品檢驗。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九節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用酵素涉及的主要標準
2.食用酵素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附件1
食用酵素涉及的主要標準
本表為食用酵素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僅供參考。
附件2
食用酵素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本表為食用酵素涉及的檢驗項目和方法標準,僅供參考。
為做好我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規范食用酵素生產加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經2021年8月18日省局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20〔2021〕3號)
陜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陜西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陜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應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陜西省食用酵素生產許可審查工作。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不予生產許可。
第三條 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節 許可范圍
第四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用酵素,是指以動物、植物、食用菌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微生物發酵制得的含有特定生物活性成分可供人類食用的酵素產品。特定生物活性成分是指來自生物體內的或經發酵制得的對生命現象有影響的微量或少量物質,包括多糖類、寡糖類、多酚類、蛋白質及多肽、氨基酸類、維生素類等。
第五條 食用酵素的申證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其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3101。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產品相應的食品類別、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即其他食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品種明細應當按終產品形態標明產品狀態(固態、半固態、液態)。
第三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 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避免交叉污染。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食用酵素生產車間及清潔作業區具體劃分見表1。
表1 食用酵素生產車間及清潔作業區劃分
序號 | 品種名稱 | 清潔作業區 | 準清潔作業區 | 一般作業區 |
1 | 食用酵素(固態) | 內包裝區、配料混合區、半成品暫存區 | 原料預處理區、發酵區、過濾區、調配區、干燥區、殺菌區、原輔料外包裝清潔區 | 原料的清洗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 |
2 | 食用酵素(半固態/液態) | 灌裝防護區 | 原料預處理區、發酵區、過濾區、調配區、殺菌區、冷卻區、原輔料外包裝清潔區 | 原料的清洗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 |
食用酵素(固態)中的半成品暫存區,指裸露待包裝的半成品貯存區域。
對于有后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干手設施、消毒設施、換鞋或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應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第九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應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
第十條 清潔作業區出入應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進入清潔作業區的原輔料、包裝材料等應有清潔措施,清潔間進出兩邊的門應防止同時被開啟,進入清潔作業區的空氣經過濾滿足清潔作業區的潔凈度的要求。對于通過風動管道運輸的原料或產品進入清潔作業區,需要設計和安裝適當的空氣過濾系統。
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凈度要求。靜態時空氣潔凈度應至少達到10萬級要求。
第四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固態產品:原料預處理設備(需預處理的)、菌種保藏設備、發酵設備、過濾設備(需過濾的)、調配設施(需調配的)、貯罐、殺菌/濃縮設備(需殺菌/濃縮的)、干燥設備、配料設備(需配料的)、混合設備(需混合的)、自動包裝設備、金屬檢測設備、自動貼標設備、自動噴碼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等。
半固態/液態產品:原料預處理設備(需預處理的)、菌種保藏設備、發酵設備、過濾設備(需過濾的)、調配設施(需調配的)、貯罐、殺菌設備(需殺菌的)、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自動貼標設備、自動噴碼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十二條 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并應保持完好無損。
第十三條 用于測定、控制、記錄的監控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等,應定期檢定、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四條 生產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符合相應規定。
第十五條 室內排水的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且應有防止逆流的設計。污水在排放前應經適當方式處理,以符合國家污水排放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廢棄物定期清除。
第十七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pH計、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設備、微生物培養箱、干燥箱、水浴鍋、0.1mg精度分析天平、0.1g精度天平,根據出廠檢驗的特定生物活性成分指標項目,還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五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核查
第十八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工藝流程一般包括:
固態產品: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接種、發酵、過濾、調配、殺菌/濃縮(有該工序的)、干燥、冷卻、配料混合(有該工序的)、內包裝、外包裝。
半固態/液態產品: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接種、發酵、過濾、調配(有該工序的)、灌裝、殺菌(有該工序的)、冷卻、外包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應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控制工序和環節,并對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關鍵點進行控制,并對其形成的信息應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關鍵控制工序可設為:
固態產品:原料驗收、發酵、殺菌/濃縮、調配、內包裝等。
半固態/液態產品:原料驗收、發酵、調配、灌裝、殺菌等。
原料驗收:采購的食品原料應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不能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原料,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菌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菌種在投產使用前必須嚴格檢驗其特性,確保其活性,防止其他雜菌污染。發酵用菌種應根據菌種的特性在適宜溫度下貯存,以保持菌種的活力。
發酵:嚴格監控發酵的工藝參數(如發酵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對于發酵過程中的相關指標進行驗證并記錄。
殺菌/濃縮: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溫度、時間等)并記錄,對于殺菌效果進行監控并記錄。
調配:應復核確認,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應控制并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溫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內包裝:在產品包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保證包裝后的產品不含金屬和其他異物。包裝后的產品應取樣并進行密封性測試,按產品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灌裝: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溫度,按照凈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如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口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口后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
第六節 人員核查
第二十一條 應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人員健康應符合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
第七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制度應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從食用農產品個體生產者直接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有效身份證明;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社會信用代碼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
采購畜禽肉等主要原料還應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應列明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應指定專人采購、專人保管食品添加劑,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劑貯存要求的場所設立專庫或專柜存放食品添加劑,專柜上鎖,并有明顯標識。做好相應的采購、貯存及使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原料預處理、接種、發酵、過濾、調配、包裝/灌裝、殺菌、外包裝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
食用酵素生產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要求、凈含量、pH、乙醇含量、特定生物活性成分(應規定不少于3項)、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適用于滅菌型產品)、乳酸菌(適用于非滅菌產品)、商業無菌(適用于罐頭工藝加工的產品)。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記錄管理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產品追溯。
第八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二十八條 企業按所申報食用酵素的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樣品檢驗。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九節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用酵素涉及的主要標準
2.食用酵素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附件1
食用酵素涉及的主要標準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1 | QB/T 5323 | 植物酵素 |
2 | QB/T 5324 | 酵素產品分類導則 |
3 | T/CBFIA 08001 | 酵素產品分類導則 |
4 | T/CBFIA 08002 | 食用酵素良好生產規范 |
5 | T/CBFIA 08003 | 食用植物酵素 |
6 | GB 276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7 | GB 276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8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9 | GB 2763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
10 | GB 5749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11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12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
13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14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15 | GB 2992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16 | GB 316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 |
附件2
食用酵素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檢驗方法 | 備注 |
1 | 感官 | T/CBFIA 08003 QB/T 5323 | 食用植物酵素 植物酵素 | T/CBFIA 08003 | |
2 | pH | ||||
3 | 乙醇 | GB/T 12143 | |||
4 | 總酸 | GB 12456 | |||
5 | 乳酸 | GB 5009.157 | |||
6 | 有機酸 | GB 5009.157 | |||
7 | 粗多糖 | SN/T 4260 | |||
8 | 游離氨基酸 | GB 5009.124 | |||
9 | 多酚 | GB/T 31740.2 | |||
10 | 維生素B1 | GB 5009.84 | |||
11 | 維生素B2 | GB 5009.85 | |||
12 | 維生素B6 | GB 5009.154 | |||
13 | 維生素B12 | GB 5413.14 | |||
14 | 蛋白質 | / | / | GB 5009.5 | |
15 | 肽類 | / | / | 按照對應標準進行檢驗 | |
16 | 寡糖類 | / | / | 按照對應標準進行檢驗 | |
17 | 鉛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
18 | 總砷 | GB 5009.11 | |||
19 | 鎘 | GB 5009.15 | |||
20 | 總汞 | GB 5009.17 | |||
21 | 鉻 | GB 5009.123 | |||
22 | 乳酸菌 | T/CBFIA 08003 QB/T 5323 | 食用植物酵素 | GB 4789.35 | 該項目適用于非滅菌型產品 |
23 | 菌落總數 | GB 4789.2 | 該項目適用于滅菌型產品 | ||
24 | 大腸菌群 | GB 4789.3 平板計數法 | |||
25 | 霉菌 | GB 4789.15 | |||
26 | 商業無菌 | GB 4789.26 | 該項目適用于罐頭工藝加工的產品 | ||
27 | 金黃色葡萄球菌 | GB 29921 | 食用植物酵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GB 4789.10 平板計數法 | |
28 | 沙門氏菌 | GB 4789.4 | |||
29 | 食品添加劑 | GB 276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按照對應標準進行檢驗 | |
30 | 營養強化劑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 按照對應標準進行檢驗 | |
31 | 標簽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 | |
32 | 營養標簽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