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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通告 (滬府規〔2018〕24號)

   2018-12-20 上海市人民政府447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通告 (滬府規〔2018〕24號)為預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現就本市禁止生產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通告 (滬府規〔2018〕24號)

     為預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現就本市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禁止生產經營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熗蝦和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螯蝦和貝殼類水產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禁止生產經營醉蝦、醉蟹、醉蟛蜞、咸蟹。

    四、禁止在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環節制售一礬海蜇、二礬海蜇、經營自行添加亞硝酸鹽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蝦、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五、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生食水產品、生魚片、涼拌菜、色拉等生食類食品和不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現榨飲料、現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食品攤販違反本通告規定,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理。

    農業農村、城管執法、公安、交通、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先行勸阻,并通知或者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可以撥打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31”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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