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長沙市行政轄區內從事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及餐飲服務,并取得合法證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是指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記錄。
第四條 長沙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本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管理工作,審核、公示不良信用單位、個人名單。
縣級以上農業、畜牧水產、質監、工商、衛生、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執法檢查中違法行為的查處、食品監督檢驗檢測不合格等不良信用事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列入食品安全提示管理: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一年內給予2次以上(含2次)警告行政處罰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給予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列入食品安全警示管理: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給予5萬元(含5萬元)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含2次)提示管理情形的;
(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給予暫扣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市級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列入提示管理和警示管理的生產經營企業名單進行初審,每季度末將初審名單、處罰事由、整改情況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確定后,列入《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單位名單》。
第八條 對于列入《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單位名單》實施提示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向各監管部門定期通報,由各監管部門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
各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通報后及時書面告知已被列入提示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九條 對于列入《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單位名單》實施警示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由各監管部門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
公示期間發生行政訴訟糾紛的,應當立即中止公示,待訴訟糾紛結果生效后,再決定繼續或終止公示。
對列入警示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在1-3年內禁止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再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重處理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十條 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動時,可以使用被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判斷當事人的信用狀況。
第十一條 被提示管理的生產經營者從列入名單之日起2年內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的,被警示管理的生產經營者從列入名單之日起3年內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的,經企業申請,監管部門初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確認且媒體公示無異議的,可將該生產經營者從《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單位名單》中撤銷。
第十二條 被吊銷相關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相關監管部門每年度統一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列入《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個人名單》,并在媒體進行公示。被列入名單的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聘用以上人員,如有違法,由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照。
第十三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