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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海水養殖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煙政發〔2004〕73號)

   2011-01-19 844
核心提示: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市海水養殖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大力推進名優高效養殖向規模化、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市海水養殖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大力推進名優高效養殖向規模化、設施化、產業化方向發展,淺海筏養、底播增殖、池塘養殖、灘涂養殖、網箱養殖和工廠化養殖六大養殖模式齊頭并進,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走出了一條以海珍品底播增殖、名貴魚類工廠化養殖為代表的養殖業發展新路子,有力地推動了漁業增效,漁民增收。與此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一是養殖業規劃實施力度不夠。雖然市縣兩級已經編制了優勢水產品區域布局規劃和水域灘涂養殖規劃,但規劃的落實工作還有一定差距,缺乏在總體規劃指導下的區域開發詳細規劃。受利益驅動,某些熱門養殖品種在局部地區發展過快、過猛,養殖規模過大,超過了海域的負載能力;因養殖單位過于集中,相互之間進排水管道設置不科學,海水不能得到充分凈化,重復使用,交叉污染,破壞了近海和海岸帶的生態環境,出現了海域污染、水質下降和養殖病害頻發等問題,影響了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海水養殖的審批和許可制度不完善。我市海水養殖面積已達150萬畝,育苗水體達50萬立方,由于種種原因,海水養殖業行政審批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而私建亂上養殖場、育苗場的現象比較普遍。三是缺乏有效的管理監控機制。長期以來,有些養殖戶使用劣質餌料,嚴重污染了水域環境,引發細菌繁殖,造成病害;漁用藥品的經營、管理一直處于無序狀態,加上養殖業戶缺乏科學指導,藥品使用不規范,水產食品的安全、衛生受到嚴重影響。上述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嚴重影響我市海水養殖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加強我市海水養殖業管理,實現健康養殖,特作如下通知:
 
  一、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走生態高效可持續發展之路。海水養殖業的發展,要認真吸取九十年代對蝦、扇貝由于盲目發展而發生大規模病害、造成巨大損失的教訓,走出一條適合我市特點的新路子:在發展方向上,堅持大力推行健康養殖模式,優化品質,提高質量,擴大效益;在養殖規模上,堅持優化環境,調整結構,合理布局,熱點品種適度發展;在養殖方法上,堅持多樣化,提倡生態高效養殖和資源增殖;在養殖、餌料和苗種生產管理上,堅持科學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推進全市海水養殖業健康、協調、持續發展。
 
  二、加強近岸海域生態資源研究,嚴格控制養殖總量。搞好養殖總量控制是實現科學養殖和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有關縣市區要根據轄區內生物資源、海水容量、環境條件等海洋基礎生產力現狀,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生態資源情況和變化規律,科學確定養殖總量控制措施,以保持穩定的海域生態環境。
 
  三、合理布局,強化和完善規劃管理制度。我市是農業部批準的優勢水產品主產區。根據《漁業法》的規定,市、縣兩級已經編制完成了《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和《優勢水產品區域布局規劃》,這是我們搞好海水養殖業管理的科學依據。有關縣市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大規劃的實施力度,使之與海洋功能區劃、城市規劃、旅游規劃相銜接,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要加強重點養殖岸線和海域的詳細規劃,強化養殖、育苗場內部管理,配套綠化、道路設施,整治場容場貌,適度規劃場間距離,科學設置進排水管道,使之逐步符合環境要求。
 
  四、規范申請審批程序,實施養殖、苗種生產許可制度。《漁業法》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用于養殖業的水域、灘涂的,應當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當地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今后對用于養殖業的圍海、筑壩、潮上帶建棚和海底投石等活動,要嚴格依法實施可行性論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凡未經專家論證通過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要進一步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整頓已建養殖、育苗場,建立許可和登記備案制度,符合條件的,發放《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凡未經審批的養殖場、育苗場,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五、積極推進無公害水產品認證和產地認定工作,落實漁業標準化生產管理制度。有關縣市區要按照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總體部署,加強對養殖單位和個人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海水養殖標準、企業內部管理規程和技術規范的制定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標準化養殖技術推廣的力度,完善漁業標準體系。嚴格標準,積極推進無公害水產品認證工作,以水產品產地認定為重點,推動產品認證,進而拉動漁業標準化生產全面實施,實現水產品無公害生產和消費以及“從生產到餐桌”的全過程標準化管理。
 
  六、強化監視檢測能力,實行產地環境監管制度。充分發揮海洋環保職能,強化水處理設施和檢測設備,不斷提高海洋環境監視檢測能力建設,加強水產養殖產地環境的監督管理。建立包括對養殖企業的場容場貌,使用餌料和漁藥、填加劑以及投入品經常性的檢查制度。加強養殖病害防治,減少海洋污染,實現健康養殖,保證水產養殖品的質量安全。
 
  七、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健全漁業技術服務制度。充分發揮我市技術資源優勢,加強與大院大所等科研單位的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開展全方位協作攻關研究及成果轉化應用。要建立健全專家參與決策制度。要進一步加強漁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科技人員技術服務獎懲辦法,加大對養殖企業和人員的技術培訓力度,提高技術服務水平,全面推廣無公害養殖技術,為我市海水養殖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技術支撐。
 
  八、嚴格執法,及時查處違法養殖行為。漁業行政執法隊伍要嚴格執法,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對不按規劃、未取得養殖證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養殖生產和非法培育、引進水產苗種的,要依據《漁業法》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不按規定使用藥物、鉺料、添加劑及其它投入品的,要依法查處,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堅決杜絕亂圍海、亂建棚和亂投石等違法行為。要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要求,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二○○四年五月七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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