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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03-14 740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經信委,市級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中央在渝企業: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經信委,市級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中央在渝企業: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47號)文件精神,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規范產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47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精神,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設立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產業技術創新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揮好財政扶持資金的引導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企業技術創新相關活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企業新產品研發及產業化、加強企業技術標準制訂和實施、支持企業對首臺(套)重大裝備首購、支持企業引進人才和進行新型研發模式創新等。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產業技術創新資金預算管理、資金撥付、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配合市經濟信息委組織資金申報、審定安排;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制定產業技術創新資金申報指南,會同市財政局確定產業技術創新資金年度安排方案,組織資金申報、審定安排,配合市財政局進行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市科委等市級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能參與產業技術創新資金安排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產業技術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并向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予以傾斜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產業技術創新資金主要采用事后補貼(獎勵)的方式無償資助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第六條 產業技術創新資金重點用于:企業研發投入補貼、研發機構建設補貼、企業產學研協同創新重大項目成果轉化補貼、企業新產品研發及產業化補貼、企業標準制定獎勵、首臺套首購風險補貼、人才引進及新型研發模式補貼和其他對產業技術創新有重大帶動作用的項目補貼,以及市政府確定支持的重大研發及產業化技術創新項目。
 
    第七條 市經濟信息委按照資金申請指南,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當年財政預算、上年度全市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對產業技術創新資金進行綜合平衡、統籌調劑安排。
 
    第八條 補貼(獎勵)額度及標準。
 
    (一)企業研發投入補貼:
 
    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強度達到行業較高水平,主營業務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按照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實際額度不超過6%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規模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實際額度不超過6%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補貼:
 
    1.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研發機構每戶企業對其新購研發試驗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按照不高于其實際支出額30%的比例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新認定的市級企業研發機構每戶企業對其新購研發試驗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按照不高于其實際支出額30%的比例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國家級企業研發機構在運行評估中獲國家有關部委評定優秀等次的每戶企業對其新購研發試驗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按照不高于其實際支出額30%的比例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在運行評估中獲有關主管部門優秀等次的每戶企業對其新購研發試驗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按照不高于其實際支出額30%的比例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企業到海外設立、兼并和收購研發機構,以及跨國公司和國外知名研發機構在我市新設立高水平研發機構,按其購置研發試驗關鍵設備投入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補貼。
 
    (三)企業產學研協同創新重大項目成果轉化補貼:
 
    有市級立項并在渝成功實現成果轉化的產學研合作重大項目,按技術合同實際發生額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補貼。
 
    (四)企業新產品研發及產業化補貼:
 
    有市級立項并在上年度經鑒定的新產品,單個新產品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在行業中處于較高水平,按照新產品上年度實際銷售額給予不高于6‰補貼。
 
    (五)標準制定獎勵:
 
    對企業牽頭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項目,于上年度經相關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的標準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六)首臺套首購風險補貼:
 
    首購首用經認定的本地研發生產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按實際支付額不高于10%的比例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七)企業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和開展新型研發模式補貼:
 
    對企業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2年內按企業支付人才的收入不高于10%的比例對企業予以補貼;對通過開展眾創、眾包、眾籌等內部孵化模式培養研發團隊并取得顯著成效的,按當年實際支出不高于10%對企業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多項資金補貼或獎勵,原則上每戶企業每年度資金補貼(獎勵)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資料
 
    第十條  申請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企業具有健全的財會核算和管理體系。
 
    (三)企業納稅信用良好,無財政資金使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四)上年度有研發活動并將研發投入報統。
 
    (五)在同一申報方向尚未獲得市級其他財政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按要求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表及補貼(獎勵)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財政資金金額及測算依據。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財務報表、獲獎或資質認定文件等附件材料。
 
    (四)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申報審查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自愿申報,每年集中審查1-2次,程序如下:
 
    (一)申報受理。每年3月底前發布資金申請通知,符合資金支持方向的企業可于6月底前在市經濟信息委資金申報網(http://cx.cqfund.gov.cn)申報,申報材料經項目所在地工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初審并出具真實性審查意見(市級控股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由市級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初審、中央在渝企業由中央在渝企業主管單位進行初審、無在渝主管單位的中央在渝企業或其他企業由項目所在地區縣工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初審)后,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送市經濟信息委指定接件中心。
 
    (二)專家評審。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評審,并出具相關評審意見。
 
    (三)部門會商。市經濟信息委結合評審意見,將申報資料分類,會同市財政局與相關市級部門會商,初步確定擬補貼(獎勵)的企業和項目。
 
    (四)上會研究。綜合平衡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報市經濟信息委主任辦公會審議。
 
    (五)網上公示。市經濟信息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后,起草擬支持企業及對應支持項目目錄,在市經濟信息委網站公示7天。
 
    (六)計劃下達。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資金補貼(獎勵)項目,由市財政局聯合市經濟信息委下達資金計劃。
 
    (七)資金撥付。根據資金計劃,市區兩級財政按程序將資金全額撥付到企業。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必要時,相關工作可由主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四條 企業獲得的補貼(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對應項目的技術創新活動,嚴格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扶持單位應自覺接受資金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完成資金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發揮技術創新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六條 資金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市級部門視情況輕重將暫停財政資助并依法追回項目的產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款,將其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三年內不予批準納入產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范圍,并依法追究申報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申報材料具有虛假內容,騙取財政資金;
 
    (二)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參與評審、評估的專家、中介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相關的資格;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轄區內的相關產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原新產品財政補貼、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級創新型企業財政獎勵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地區: 重慶
標簽: 資金 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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