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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十七條

   2007-01-31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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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的進口商品。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單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釋義】  本條是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驗證管理的進口商品通關放行的規定。

  貨物通關單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或者實施檢驗后,依法簽發的供海關驗放貨物的法律文書,是檢驗證單的一種。貨物通關單包括《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兩種,分別適用于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口商品和出口商品。

  《入境貨物通關單》主要作用是:證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已經受理所載明商品報檢;為海關驗放貨物提供憑證;對需要實施異地檢驗的進口商品,告知收貨人向目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并通知目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

  《入境貨物通關單》上載明了報檢人的名稱和進口商品的基本情況。對異地檢驗的進口商品,《入境貨物通關單》上還列有要求收貨人向目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并明確告知未經檢驗不得擅自銷售、使用的內容。

  我國目前實行“先報檢,后報關”的口岸業務管理模式,本條規定進口屬法定檢驗和實行驗證管理的進口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先向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取得貨物通關單后,再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貨物通關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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