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局,局屬各科室,稽查局,檢測中心,大同分局:
現將《大慶市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廣泛宣傳,大力動員,創造人人關心藥品、醫療器械、餐飲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良好環境,不斷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大慶市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涉及藥品、醫療器械、餐飲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以下簡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根據職責分工查處食品藥品違法案件后的獎勵工作。
第三條 獎勵資金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轄區政府及同級財政申請,并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
(二)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五條 舉報人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并獲得獎勵的原則:
(一)舉報人實名舉報,經監管部門查證屬實,在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完畢后,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舉報人可以匿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應提供一個六位數的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聯系方式,經監管部門查證屬實,案件調查處理完畢后憑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聯系方式領取獎金;
(三)同一違法案件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案件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在食藥品生產、加工、使用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藥用原料生產藥品,違法制售,或使用回收藥品作為原料生產藥品的;
(三)餐飲服務企業對進貨渠道不明,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四)餐飲服務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藥品的;
(六)非藥品冒充藥品的違法行為;
(七)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無證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藥品和食品藥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應當按照方便群眾舉報和有利于提高查處效率的原則,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范圍、受理部門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八條 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受理舉報人舉報的食品藥品案件線索,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一)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接報;
(二)以來訪形式接報;
(三)其他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接報。
第九條 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可告知舉報人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
第十條 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查處結案后,對舉報人按照罰沒款金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為:
(一)罰沒款金額的5%,最高可獎勵50萬元;
(二)罰沒款金額較低,但性質惡劣,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可給予5000元至10000元獎勵;
(三)罰沒款金額不足1萬元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社會危害及影響,給予200元至500元的獎勵。
(四)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在按照上述規定獎勵的基礎上,額外給予罰沒款5%的獎勵。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資金的審批、發放程序:
(一)食品藥品舉報案件查辦部門查辦案件結案后,依據舉報人申請和案件查辦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提出獎勵意見,連同《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舉報受理記錄、案件查辦處理結果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法院判決書及罰沒款繳款憑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局務會確定獎勵金額。
(二)舉報案件查辦部門在確定獎勵金額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發放時,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負責獎金發放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人均應在《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上簽字,并履行必要的領取手續。
(三)舉報人應在接到食品藥品案件查辦部門通知后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舉報案件查辦部門領取獎金;匿名舉報人憑預留的六位數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聯系方式領取獎金。逾期不領、聯系方式有誤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法或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在發布之日起施行。
慶食藥管發〔2011〕36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