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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工商局實施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 (鄂工商注〔2018〕76號)

   2018-10-22 565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工商局:現將《湖北省工商局實施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工作方案(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湖北省工商局2018年9
各市、州、縣工商局: 
    現將《湖北省工商局實施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工作方案(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工商局
 
    2018年9月17日
 
    湖北省工商局實施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改革工作方案(試行)
 
    根據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市監企注〔2018〕1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圍內實施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圍繞打造一流營商環境,聚焦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辦事創業的“堵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縱深推進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準入,賦予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利,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更加充分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深厚潛力,加快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自主便捷。創新登記方式,簡化登記流程,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賦予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
 
    (二)統一規范。規范名稱登記管理程序,建立自主申報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完善自主申報企業名稱快速處理糾錯程序,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公開透明。公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條件、程序、期限和審查要求,規范適用范圍和登記材料,優化登記流程,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
 
    三、工作目標
 
    2018年9月起,湖北省全省范圍內,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本方案所稱企業,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含企業分支機構)。名稱自主申報前期在公司登記中運用,后期再根據名稱自主申報系統的建設情況逐步運用到全部主體類別。
 
    四、名稱自主申報
 
    (一)申報規則
 
    1.申請人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要求。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
 
    2.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與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或屬于禁用范圍的,系統將不允許申報;申請的名稱涉及限用內容的,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或者授權文件后方可申報;申請的名稱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企業名稱近似的,系統提示申請人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和需承擔的責任,申請人自行選擇是否繼續申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相同:
 
    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企業名稱完全相同;
 
    與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企業曾用名稱相同;
 
    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與被撤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行業文字相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近似:
 
    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
 
    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字號包含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或者被其包含,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字號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部分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不含行業表述或者以實業、發展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不得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在保留期限內未登記的同類別企業名稱字號,或者與其字號的字音字形相同、部分字音相同。
 
    申請人應謹慎選擇與他人近似的名稱,存在雖然登記,但在使用中可能面臨侵權糾紛,甚至以不適宜的企業名稱被強制更名的風險。
 
    3.自主申報系統提供禁限用字詞提示,供申請人參考。禁限用字詞庫相關數據為動態數據,實行動態調整。申報的企業名稱涉及企業名稱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依條件申報。
 
    4.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10個以下的國家規范漢字組成。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含有行業表述語、企業類型和組織形式表述語。除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5.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范行業用語,反映其行業或經營特征,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明確不予登記的行業,也不得含有國家地區政策中禁止發展的行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載明的,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6.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7.企業集團母公司的名稱可以在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8.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后,有效期為30天,逾期未登記注冊的,名稱自動失效。
 
    (二)申請人申報程序
 
    1.申報。申請人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根據系統提示和企業名稱登記相關規定,按照企業名稱的四要素(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自主填報擬申請的企業名稱。
 
    2.查詢比對。對申請人擬申請的名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進行查詢比對,向申請人反饋名稱“予以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提示意見,申請人根據提示意見作出選擇。
 
    3.注冊確認。
 
    (1)予以通過。通過名稱自主申報系統查詢比對后,確認不存在違反禁限用規則,也不存在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的,申請人根據提示選擇確認企業名稱,完成系統注冊登錄后,填寫完善相關名稱事項,予以通過。
 
    (2)有條件通過。對查詢比對后屬于限制使用的企業名稱,系統提示申請人需提供相應證明或者授權文件,申請人可選擇提交相應證明或授權文件后確認申報;對查詢比對后屬于近似的企業名稱,系統提示申請人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和需承擔的責任,申請人自行選擇是否繼續申報。
 
    (3)不予通過。對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查詢比對后確認違反禁用規則或者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的,系統不予通過,申請人應重新填報。
 
    申請人進行名稱自主申報的,應當提交股東/發起人/主管單位簽署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附件1),承諾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作出風險承諾后確認申報。申請人對名稱自主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打印文書。成功申報企業名稱需現場辦理設立登記的,申請人自主下載打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附件2)、《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網上申請設立登記的無需打印。
 
    (三)登記機關登記程序
 
    1.受理申請。對申請人在名稱自主申報通過后,直接在網上提交的設立登記申請以及申請人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和企業設立登記材料到登記窗口提交申請的,登記機關均應予以受理。
 
    2.校驗審核。
 
    (1)審核企業住所與企業登記機關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應指導企業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重新選擇登記機關。
 
    (2)屬于限制使用的企業名稱,應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應證明或授權文件是否合規、是否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上提交的信息相符。
 
    (3)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的相關規定,對網上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進行再次核查,審核企業名稱是否存在違反企業名稱禁用規則、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等情形,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在先名稱權和商標相關權利,是否使用最高級、比較級詞語以及禁限用詞庫未能概括窮盡的禁止性文字內容。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直接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登記,出具《企業名稱不予登記通知書》(附件3)。
 
    3.注冊登記。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準予設立登記的,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放入該企業登記檔案。
 
    五、名稱爭議處理程序
 
    按照“誰登記、誰負責,誰核準、誰負責”原則,登記機關依法依規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受理、調解、處理。
 
    (一)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的。可向被爭議企業的登記機關申請名稱爭議處理,處理流程如下:
 
    1.受理。受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名稱爭議情況進行篩查,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濫用名稱權利與其他企業名稱之間發生的爭議,由被爭議名稱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
 
    2.調解。對名稱爭議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登記機關應當制作爭議調解文書,并送達爭議各方按調解協議執行。對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登記機關可依據爭議的事實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對被爭議名稱是否適宜作出認定。
 
    3.處理。認定被爭議名稱無問題的,書面回復申請人認定結果。認定被爭議名稱不適宜的,依法依規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辦理名稱變更登記;拒不改正的,根據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該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予以公示,同時標注“××企業名稱已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企業按要求變更名稱后,以變更后的名稱公示,取消標注。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企業名稱登記和使用中,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另案處理。
 
    (二)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經人民法院裁定的應撤銷名稱,登記機關應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變更名稱,逾期不變更的,按拒不改正的不適宜名稱處理辦法辦理。
 
    六、加強企業名稱事后監管
 
    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責令企業限期糾正或者停止使用的企業名稱,企業逾期未提出變更申請,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文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該企業名稱,并向社會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對企業名稱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工作,企業名稱改革工作由省工商局注冊分局牽頭,外資處、信息中心參與配合,密切部門協作,確保改革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二)做好軟件技術支持。做好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開發和建設工作,加強動態維護和管理。
 
    (三)強化宣傳引導。利用網絡、報紙、電臺等各種媒體,對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工作進行宣傳解讀,正確引導企業遵守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通過網絡進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各地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工商局報告,省工商局將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研究處理,或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報告。方案實施期間,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
 
    2.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3.企業名稱不予登記通知書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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