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食安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食安辦、市場監管局,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濟南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等2項制度已經市食安辦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濟南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水平,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評價、激勵和約束作用,督促縣(市)區政府落實食品藥品監管責任,切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市各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價。
第三條 考評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求真務實、以考促管”的原則,做到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通用指標與特色指標相結合,行政考核與專業考核相結合,力求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四條 考評應在兼顧全面工作的基礎上,重點考核年度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重點、市政府與各縣(市)區簽訂的年度食品安全責任書內容、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年中考核與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縣(市)區專項整治落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食品藥品負面輿情、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食品藥品針對性抽檢監測、遵守法律法規制度和工作紀律以及其他應當納入日常考核的情況。
年中考核主要包括食品藥品評價性抽檢監測、計劃性監督抽檢、食品藥品案件查處、新聞宣傳和輿情監測處置、受理投訴舉報的情況。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政府組織領導、食品藥品評價性抽檢監測、計劃性監督抽檢、食品藥品監管覆蓋、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立案偵破、企業信用檔案建設管理、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輿情監測處置、受理投訴舉報、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以及其他應當納入年度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另設扣分和加分項。日常考核與年中或年度綜合考核標準分都是100分,權重各占50%。兩項得分分別乘以權重后相加即為年中或年度考核總得分。
(一)扣分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酌情扣分;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考核不得分。
(二)加分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加分:
1.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要創新,其經驗在全市、全省、全國推廣的;
2.破獲或查處重大食品藥品案件的;
3.國家和省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七條 年中考核一般安排在7月上旬,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進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縣(市)區將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自查情況書面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在自查基礎上,由考核組對各縣(市)區實施考核。
第八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辦會同市公安局、農業局、畜牧獸醫局、林業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城管局等有關部門(以下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日常考核由各有關部門負責提供考核數據或結論,市食安辦審核后記入日常考核記錄;年中、年度考核由市食安辦牽頭組成考核組開展考核。視情況可邀請有關食品藥品專家、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等參與考核。日常考核主要以查閱記錄、現場抽查和隨機暗訪等形式,年中、年度考核主要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抽查和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以及評選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先進單位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分別報市食安委領導、市委組織部考評辦、市綜治辦,通報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十條 市食安辦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由市食安辦主任擔任組長,有關部門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綜合協調處,分管綜合協調工作的局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考核有關重要事項、確定考核原則、認定考核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研究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細則并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負責依照考核方案參與考核工作,并依照各自職責提供客觀真實權威的考核數據或結論。
第十一條 參與考核的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制訂考核細則,規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記錄,保障考核工作的科學權威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 應嚴肅考核工作紀律,準確把握考核要求和具體規定,提高效率,注重實效,不走形式。保證考核過程公開、公正和公平,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考核中,嚴格執行廉政紀律,自覺遵守“八項規定”,反對“四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濟南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相關產品,在種植、養殖、加工、流通、餐飲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準確、及時、完整、客觀,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息分為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統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發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和濟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安辦應牽頭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渠道和責任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條 市食安辦負責統一發布職責或影響限于本市轄區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情況;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
(四)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五)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實施情況;
(六)較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七)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查處情況;
(八)日常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
(九)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各有關部門應當向市食安辦及時提供獲知的上述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并負責發布職權范圍內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條 發生較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于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發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并將會商情況報市食安辦。對于無法判定是否屬于應當統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書面征求市食安辦意見;市食安辦認為不屬于統一發布信息的,應當書面反饋相關部門。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保障公眾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權,及時準確客觀回應公眾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咨詢。應向社會發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咨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提供免費查閱服務。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在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專家解釋和澄清公眾疑惑。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不得封鎖消息、干涉輿論監督。
對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應在第一時間依法依規通過權威部門向新聞媒體發布,并適時通報事件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同時注意做好輿情收集和分析。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對不實和錯誤報道,應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三條 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對所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異議的,發布信息的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應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糾正有關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發布。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瞞報、謊報、緩報和漏報。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制訂本級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濟南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等2項制度已經市食安辦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濟南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水平,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評價、激勵和約束作用,督促縣(市)區政府落實食品藥品監管責任,切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市各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價。
第三條 考評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求真務實、以考促管”的原則,做到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通用指標與特色指標相結合,行政考核與專業考核相結合,力求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四條 考評應在兼顧全面工作的基礎上,重點考核年度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重點、市政府與各縣(市)區簽訂的年度食品安全責任書內容、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年中考核與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縣(市)區專項整治落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食品藥品負面輿情、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食品藥品針對性抽檢監測、遵守法律法規制度和工作紀律以及其他應當納入日常考核的情況。
年中考核主要包括食品藥品評價性抽檢監測、計劃性監督抽檢、食品藥品案件查處、新聞宣傳和輿情監測處置、受理投訴舉報的情況。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政府組織領導、食品藥品評價性抽檢監測、計劃性監督抽檢、食品藥品監管覆蓋、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立案偵破、企業信用檔案建設管理、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輿情監測處置、受理投訴舉報、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以及其他應當納入年度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另設扣分和加分項。日常考核與年中或年度綜合考核標準分都是100分,權重各占50%。兩項得分分別乘以權重后相加即為年中或年度考核總得分。
(一)扣分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酌情扣分;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考核不得分。
(二)加分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加分:
1.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要創新,其經驗在全市、全省、全國推廣的;
2.破獲或查處重大食品藥品案件的;
3.國家和省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七條 年中考核一般安排在7月上旬,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進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縣(市)區將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自查情況書面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在自查基礎上,由考核組對各縣(市)區實施考核。
第八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辦會同市公安局、農業局、畜牧獸醫局、林業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城管局等有關部門(以下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日常考核由各有關部門負責提供考核數據或結論,市食安辦審核后記入日常考核記錄;年中、年度考核由市食安辦牽頭組成考核組開展考核。視情況可邀請有關食品藥品專家、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等參與考核。日常考核主要以查閱記錄、現場抽查和隨機暗訪等形式,年中、年度考核主要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抽查和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以及評選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先進單位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分別報市食安委領導、市委組織部考評辦、市綜治辦,通報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十條 市食安辦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由市食安辦主任擔任組長,有關部門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綜合協調處,分管綜合協調工作的局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考核有關重要事項、確定考核原則、認定考核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研究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細則并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負責依照考核方案參與考核工作,并依照各自職責提供客觀真實權威的考核數據或結論。
第十一條 參與考核的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制訂考核細則,規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記錄,保障考核工作的科學權威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 應嚴肅考核工作紀律,準確把握考核要求和具體規定,提高效率,注重實效,不走形式。保證考核過程公開、公正和公平,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考核中,嚴格執行廉政紀律,自覺遵守“八項規定”,反對“四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濟南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相關產品,在種植、養殖、加工、流通、餐飲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準確、及時、完整、客觀,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息分為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統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發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和濟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安辦應牽頭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渠道和責任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條 市食安辦負責統一發布職責或影響限于本市轄區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情況;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
(四)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五)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實施情況;
(六)較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七)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查處情況;
(八)日常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
(九)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各有關部門應當向市食安辦及時提供獲知的上述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并負責發布職權范圍內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條 發生較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于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發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并將會商情況報市食安辦。對于無法判定是否屬于應當統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書面征求市食安辦意見;市食安辦認為不屬于統一發布信息的,應當書面反饋相關部門。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保障公眾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權,及時準確客觀回應公眾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咨詢。應向社會發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咨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提供免費查閱服務。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在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專家解釋和澄清公眾疑惑。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不得封鎖消息、干涉輿論監督。
對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應在第一時間依法依規通過權威部門向新聞媒體發布,并適時通報事件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同時注意做好輿情收集和分析。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對不實和錯誤報道,應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三條 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對所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異議的,發布信息的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應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糾正有關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發布。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瞞報、謊報、緩報和漏報。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制訂本級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