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儲備糧管理,確保糧食安全,有效調控糧食市場,根據《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市、縣(市、區)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第三條 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縣級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擬訂全市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對本級財政撥付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加強財務管理,定期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監管工作。
第七條 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的儲備管理工作,并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購銷管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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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 購
第九條 地方儲備糧的收購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地方儲備糧收購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條 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是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中等以上的新糧。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收購價格,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按照收購價格加合理的收購費用,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核定。
第十二條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收購計劃、收購價格和合理收購費用,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收購資金。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三條 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的原則,實行集中儲存。原則上每個縣(市、區)承儲庫點不超過3個。
地方儲備糧應當集中儲存于專門從事儲備糧存儲業務的企業,也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國有糧食倉儲企業代儲。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5000噸以上,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原則上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保管(含防治)人員不少于4人;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要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賬賬相符、帳實相符,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第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的儲存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由財政部門按季預撥,年度結束后,據實結算。
地方儲備糧的儲存費用補貼標準,目前執行每噸每年80元。補貼標準的調整,按照省有關部門的政策執行。貸款利息補貼,根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的地方儲備糧實際貸款額和當期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率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采用計算機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儲糧新技術,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按照糧情檢查制度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發現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確保儲糧安全。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補貼,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
(七)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兼并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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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輪 換
第二十一條 實行地方儲備糧均衡輪換制度。
根據糧食質量和儲存年限,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制定下達地方儲備糧輪換計劃。
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地方儲備糧總量的25%左右,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定期檢測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經鑒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輪換申請。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輪換計劃。在落實輪換差價費用的前提下,承儲企業可依據市場行情確定輪換方式。在地方儲備糧輪換過程中, 采取同數量、同品種實物不變的方式進行,空庫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地方儲備糧輪換結束后,承儲企業應當將輪換情況書面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報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輪出糧食后,應及時將銷售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輪入新糧時,應根據收購入庫進度和輪出時收回貸款額等量申請辦理貸款。
第二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標準,目前執行每噸80元。補貼標準的調整,按照省有關部門的政策執行。財政部門按輪換計劃,對承儲企業輪換費用和價差實行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
第二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發生的損耗,由承儲企業負擔。
第二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在存儲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發生的損失,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核銷。
第二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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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動 用
第二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的所有權屬于同級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制定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動用縣級儲備糧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縣級儲備糧不足的,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三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同級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
市政府可以在緊急狀態下,直接下達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命令。
第三十五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含費用),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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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地方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的;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四)對地方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地方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不及時報告,造成糧食陳化、霉變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購、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七)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八)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退回騙取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三)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第三十九條 糧食、財政、發展改革以及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地方儲備糧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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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