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態環境局,駐廳紀檢監察組,廳機關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生態環境問題約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壓緊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動真碰硬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我廳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問題約談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約談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約談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生態環境問題約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壓緊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動真碰硬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美麗廣西建設實施方案》《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業負責人,指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 生態環境問題約談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序規范;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精準有效;堅持綜合研判,服務工作大局;堅持信息公開,強化警示教育。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負責約談工作的組織實施,廳機關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約談工作。
第二章 約談情形和對象
第五條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進行約談: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力的,中央和自治區領導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
(二)對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指出問題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響或一定后果的;
(三)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等目標任務的;
(四)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侵占生態保護紅線或生態破壞嚴重、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
(五)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固定污染源等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惡意環境違法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指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或對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對不力的;
(七)未按要求推進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被中央或自治區生態環境、財政、審計等部門通報批評的;
(八)生態環境保護平時不作為慢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
(九)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條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并可邀請相應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同志等參加。約談事項涉及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責任的,可以同步約談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七條 因問題特別嚴重或造成惡劣后果的,依照有關法規政策,經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第八條 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企業,可以約談其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步約談企業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并邀請相應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同志等參加。
第三章 約談準備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啟動約談程序: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會議、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實施約談的;
(二)督察辦提出約談建議并按程序報廳主要領導同意的;
(三)相關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提出約談建議,商督察辦形成一致意見后,按程序報廳主要領導同意的;
約談建議應當包括約談對象、約談事由、約談依據,以及被約談方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支撐材料等內容。
第十條 根據廳主要領導審核同意的約談建議,由提出約談建議的相關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負責擬訂約談方案、約談領導講話、約談通報稿、移交問題函和約談紀要,經督察辦審核后,報廳領導批準后實施。
約談方案應當包括約談事由、時間、對象、程序、參加人員、公開要求、約談通知等。約談領導講話應當包括約談意義、約談事項原因分析、整改意見建議等。約談通報稿應當包括約談的依據背景、約談事項涉及的具體問題情況等。
第十一條 約談事項對外公開的,相關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應當提前準備約談通稿,按程序報廳領導審定。
第四章 約談實施
第十二條 約談方案經廳領導批準同意后,適時印發約談通知,告知被約談方。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設區市有關職能部門的,約談通知抄送相應設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黨委組織部、生態環境局等。約談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其企事業單位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約談通知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約談通知應當明確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 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督察辦主持約談,說明約談事由;
(二)相關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通報有關問題;
(三)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移交問題清單;
(五)約談領導講話,提出整改要求;
(六)簽署約談紀要。
第十四條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為保障約談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約談和個別約談方式。
需要同時約談多個主體的,應當實施集中約談。涉及自治區多個部門對同一責任主體進行的約談,應當實施聯合約談。
第十五條 需要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的,一般由廳主要領導組織約談或委托分管領導組織約談,由廳分管領導主持約談會。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敏感事項和個人隱私外,督察辦負責組織在廳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發布約談信息。因工作需要,自治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負責邀請媒體記者參加約談會議并報道。
第十七條 提出約談建議的相關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負責整理提供約談各項材料,督察辦做好約談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五章 約談整改
第十八條 約談時應當明確約談整改方案的編制要求,提醒被約談方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完成整改方案編制并組織抓好落實。整改方案應當抄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相應設區市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現約談整改方案敷衍應對、不嚴不實的,應當督促被約談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組織重新編制。
第十九條 公開實施約談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督促被約談方在其網站明顯位置公開約談整改方案,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被約談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含追責問責情況)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出約談建議的相關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應當組織對約談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分析,視情組織現場抽查。
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夠、推進不力并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專項督察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區域限批、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問題約談暫行辦法》(桂環辦函〔2014〕2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