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東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7日
東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8〕69號)、《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粵府辦〔2021〕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由東莞市人民政府設立,授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東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突出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堅持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廉潔高效原則。組織自愿申報,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組織負擔。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設置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2個獎項。
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分別不超過5家、15家。如沒有滿足表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依據最新版《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組織)評審準則》,于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發布時同步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秘書處,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承擔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負責質量工作的負責人組成。
評審委員會和秘書處由市政府批準成立,每屆任期至新一屆評審委員會和秘書處批準成立之日止,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指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二)審議評審依據、相關工作制度等;
(三)審議評審工作情況,投票產生市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
(四)協調評審過程中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秘書處主要職責:
(一)制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工作制度等;
(二)組織市政府質量獎申報,協調評審相關事項;
(三)推薦評審專家,組織培訓和管理評審專家;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審委員會審定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擬獲獎建議名單;
(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規范、監督市政府質量獎榮譽和標志使用;
(六)提出下一屆評審委員會和秘書處建議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七)處理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評審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制定評審方案、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評審工作要求,符合《東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規范》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單位和各鎮街(園區)負責申報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評審和獎勵
第十二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復制推廣價值;
(四)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居市內行業前列,申報企業近1年未出現經營性虧損;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重視加強企業精神文明建設,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未發生市財政規定不予資助的相關情形。
第十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申報事項。秘書處向社會發布市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明確相關事項要求。
(二)組織申報。
1. 申請報名。申報組織填寫申請報名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秘書處。
2. 提交申報材料。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資料,在規定時間內與有關證明材料等一同報送至所在轄區市場監管分局。
(三)申報推薦。鎮街(園區)市場監管分局對申報組織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組織出具推薦意見,報送至秘書處。
(四)資格審查。秘書處對申報組織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復核,征詢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監管單位意見,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組織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不完備的,通知申報組織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
(五)項目評審。秘書處將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申報材料移送評審機構,由評審機構組建評審專家組開展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秘書處負責組織陳述答辯。
1. 材料評審。評審機構組建材料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選取不超過20個材料評審得分靠前的組織進入現場評審環節。
2. 現場評審。評審機構組建現場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選取不超過8個現場評審得分靠前的組織進入陳述答辯環節。
3. 陳述答辯。秘書處組織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高校、行業協會等領域質量專家代表,對進入陳述答辯環節的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陳述答辯評審,評價組織的質量管理理念、具體舉措和主要成效等,形成陳述答辯評審報告。
(六)確定建議名單。秘書處綜合評審情況和申報材料核查情況,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的評審報告和最終評審分數,提請評審委員會集體審議。
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評審報告及候選獲獎組織名單,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擬獲獎組織建議名單。參會人員包括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副秘書長,市委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東莞海關以及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
(七)公示報批。秘書處對擬獲獎組織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秘書處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在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對申報組織資格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秘書處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秘書處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3個工作日內轉送申報組織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復核。申報組織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書面回復秘書處。秘書處經過集體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通報推薦單位。
異議審查期間,不影響有異議的申報組織參加評審。異議內容查證屬實且屬于申報條件禁止性規定的,取消申報組織參評資格。
第十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不得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鼓勵獎和提名獎獲獎組織可以再次申報。再次獲得同一級別獎項的組織,不占當年獎項名額,不給予資金資助;獲得更高級別獎項的組織,按新獎項資助金額與原資助金額的差額進行資助。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申報,同一組織只能以組織本身或推薦1個一線班組參加。
第十七條 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由市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市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的組織給予配套資金資助。
資助資金以及相關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經驗,開展管理咨詢、檢測認證、質量技術攻關、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質量與標準國際交流合作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秘書處或其他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的推廣、宣傳活動,向社會分享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
獲獎組織在獲獎3年內,需每年向秘書處提交績效報告和績效統計調查情況;獲獎時間超過3年,秘書處根據需要收集組織相關績效信息的,獲獎組織應配合提供。
第二十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并對其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申報組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申報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報組織參評資格,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申報組織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市政府質量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追繳資助資金,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獎牌,追繳資助資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開展自身宣傳時應當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榮譽及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用于產品、服務的廣告宣傳,以及用于營利性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明確的評審機構,由市科學技術協會擔任并負責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