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綏中、昌圖縣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管)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獸藥飼料監管工作機制,我局組織人員制定了《遼寧省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打聯動運行管理制度》,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遼寧省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打聯動運行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遼寧省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打聯動運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獸藥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構建“縱向連線、橫向織網”的監管機制,有效打擊獸藥飼料的制假售假行為,確保獸藥飼料質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打聯動是指獸藥飼料質量安全行政管理、檢驗檢測和監督執法的有效銜接,保證檢測結果與案件查處的時效性,以便盡早啟動執法程序,及時搜集證據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條 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打聯動制度的組織實施,適時組織召開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打聯動會議,研究布署具體工作和有關事項。
第四條 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局下達的檢測任務,并出具法定檢測報告。
第五條 獸藥飼料監督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監督執法機構)負責獸藥飼料監督執法、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案件的查處。
省畜產品安全監察所負責跨市案件、重大案件的查處和對各市案件的督導工作。
第六條 檢測機構應在檢測結果異議期過后5日內,將不合格產品信息報同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送不合格產品的檢測報告。
第七條 市級檢測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獸藥、飼料和畜產品檢測結果匯總報省安檢中心;省安檢中心每月對全省獸藥飼料和畜產品檢測情況進行匯總,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全省檢測情況匯總報省局。
第八條 對于檢測機構檢出的不合格產品,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不合格產品的檢測報告后,向本級監督執法機構或下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下發案件查處通知或案件督辦單,監督執法機構或下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對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工作,并將案卷整理歸檔。
第九條 對于經確認的非法企業產品,由省檢測中心匯總后報省局,省局組織在全省范圍內查處。
第十條 市級監督執法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獸藥、飼料質量安全案件查處情況匯總報省畜產品安監所;省畜產品安監所每月對全省獸藥飼料案件查處情況進行匯總,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全省案件查處情況匯總報省局。
第十一條 各地對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獸藥飼料產品,應當立即上報省檢測中心,同時封存有關產品;省檢測中心在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后立即組織專家進行抽樣并檢測確認,經確認為不合格產品的立即將有關情況報省局。
第十二條 省局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后啟動獸藥飼料應急事件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各級監管部門在轄區內發現獸藥飼料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涉及或有可能涉及本轄區以外地區的,應及時通報有關地區監管部門,同時報送有共同管轄權的上級監管部門。
接到通報的監管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上一級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實施不合格獸藥、飼料產品和企業曝光制度。省局將在畜牧獸醫在線等有關媒體對不合格產品及企業、有關案件查處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對未落實檢打聯動制度,不及時、準確報送有關信息、對不合格產品未及時查處的,省局將予以通報,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2年 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