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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遼寧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的通知(遼食安委發[2011]7號)

   2013-04-26 634
核心提示:  各市、綏中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了《遼寧省食品安

  各市、綏中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了《遼寧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遼寧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抓緊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責任制,明確工作職責,落實責任分工,切實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遼寧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機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責任,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工作責任制。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一)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實現全過程無縫隙監督管理。

  (三)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依法確定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制。

  (五)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六)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規劃及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檢驗機構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九)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

  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組(居民小區)應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要求,做好本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員單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參加省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辦會議,落實會議議定的各項工作要求。

  (三)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向省食品安全辦反饋工作意見。

  (四)按照職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對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通報、協商,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職責。

  (七)各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共同推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立法,在新的法規出臺前各部門要按照既往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法規出臺后各部門按法定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履行的職責

  (一)各部門間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二)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要求組織實施。

  (三)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標準的執行情況,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衛生部門進行通報。

  (四)組織對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五)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部門通報。參與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

  (六)制定各自職責范圍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七)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八)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九)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十)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未履職、瀆職人員進行處理。

  四、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一)省委宣傳部

  1、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2、對重大食品安全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3、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將食品安全的有關工作作為文明城市的評比條件。

  (二)省編委辦

  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機構和人員編制保障。

  (三)省發展改革委

  將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監管能力建設和風險監測體系建設納入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1、負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

  2、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3、負責鹽業行政管理,打擊各種鹽業違法活動。

  (五)省教育廳

  1、負責督查各類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加強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負責對學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教育和宣傳。

  4、保障學生飲水安全。

  (六)省科技廳

  1、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廣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2、關注國內、國際食品安全科技動態,通報有關信息。

  (七)省民委

  依法定職責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八)省監察廳

  1、對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進行監督。

  2、負責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執法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九)省公安廳

  1、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領域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2、協助、配合、保護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嚴厲打擊暴力抗法及阻礙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省財政廳

  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開展。

  (十一)省環保廳

  1、負責對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的保護。

  2、負責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相關單位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輻照裝置單位輻射安全許可和監督管理,輻照人員資格和培訓管理。

  (十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依法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2、加強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

  3、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飲水安全工作。

  (十三)省農委

  1、負責制定農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

  2、協調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督、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

  3、研究農產品生產中的問題,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4、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種植業)、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業部所屬部門認證)認證申請受理、申報材料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

  (十四)省海洋與漁業廳

  1、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2、組織對海洋和漁業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和管理。

  3、擬訂漁業技術、質量標準,實施漁業產品生產過程的標準化管理。

  4、組織實施漁業產品、無公害水產品、綠色水產品、有機水產品初級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認證。對認證的無公害水產品、綠色水產品和有機水產品的產地進行監督檢查。

  5、組織實施對水生動植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

  (十五)省服務業委

  1、負責生豬屠宰行業及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牛、羊等定點屠宰工作。

  2、指導流通環節商業企業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開展對食品安全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企業自律。

  3、負責酒類流通的行業指導和管理。

  (十六)省衛生廳

  1、組織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2、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職責范圍內的預警,并及時向市、縣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3、組織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報衛生部備案。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備案,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會同各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提供食品安全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

  4、組織建立、完善、落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5、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6、加強對各級醫療機構對食品安全相關疾病信息報告工作的落實,加強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能力。

  7、加強食源性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預防控制。

  8、做好職責范圍內飲水監管工作。

  9、把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創建衛生城市標準。

  (十七)省工商局

  1、負責對全省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對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單位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對取得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食品經營單位、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單位,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并加強上市食品的監督檢查。

  3、依法定職責,依法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4、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做好對農產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監督、查處虛假違法食品廣告,以及食品商標侵權和違法行為。

  (十八)省質監局

  1、負責對全省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對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

  3、依法查處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違法行為。

  4、負責規范輻照食品標簽管理,按照有關標準、目錄和檢驗方法對經輻照裝置單位加工處理的食品、食品生產單位使用的輻照食品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省政府法制辦

  起草或組織起草、審核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十)省畜牧局

  1、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監督。

  2、負責初級畜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對畜牧養殖過程中的獸藥、飼料等投入品使用及生產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3、組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發布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結果,依法查處含有違禁藥物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產品。

  4、組織實施畜產品、無公害畜產品的初級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認證,對認證的無公害畜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1、負責對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管。

  2、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3、依法查處餐飲服務活動中的無證經營行為。

  4、負責大型活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二)省食品安全辦

  1、組織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

  2、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3、擬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規劃和計劃,并協調推進其實施。

  4、承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綜合協調任務,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指導各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5、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6、督促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并負責考核評價。

  7、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

  8、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制定并不斷完善遼寧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9、規范指導全省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系統,掌握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總體情況。

  10、承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會議、文電等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負責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

  2、對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進行登記備案,并定期公布。

  3、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4、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建立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譽記錄,并予以公布。

  (二十四)大連海關、沈陽海關

  負責加強食品進出口監管,對列入進出口法定檢驗目錄的食品類貨物,嚴格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入(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五、各級政府、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各級政府、各成員單位要細化本部門具體責任,明確責任人員,明確每個人的崗位職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對食品安全負總責,是第一責任人。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負分管職責,是第二責任人。

  (三)各級人民政府具體工作部門和各成員單位具體工作的處室負責人負具體工作職責,是第三責任人。

  (四)各級人民政府具體工作部門和各成員單位具體工作的人員按其崗位職責負責,是具體責任人。

  六、實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使各級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進一步提高責任意識和監管水平,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必須嚴肅政紀,追究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追究:

  1、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相關職責,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會不良影響的。

  2、對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指示及交辦的事項,貫徹執行、綜合監督不力,受到通報批評的。

  3、對省政府領導的指示和交辦的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辦,造成嚴重后果或消極影響的。

  4、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告,未及時上報、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應急救援和組織開展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疏漏的。

  5、其他應當追究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工作中的過錯、失職行為。

  (二)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行為,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

  1、領導集體或主要領導決策產生過錯的,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2、分管領導未盡職責造成過錯的,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3、適用政策法規和規定不當造成過錯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4、未依法履行職責或按規定要求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追究相應崗位工作人員和處室領導的責任。

  (三)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行政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家《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和我省相關條例等有關規定實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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