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目的
為規范進境動物皮張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傳入我國,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及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制定《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境皮張檢驗檢疫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1.2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進境原皮(指經未經任何處理或經冷凍、鹽漬、直接晾曬或鹽漬后再晾曬等處理的動物原皮和經初加工的灰皮、浸酸皮等)、藍濕(干)皮和已鞣制毛皮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1.3檢驗檢疫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4)《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境檢疫審批管理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01〕575號)
(5)《關于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02]559號)
(6)《進境動物產品檢疫管理辦法》
(7)《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國質檢動〔2002〕80號)
(8)《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境皮毛檢驗檢疫工作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06〕156號)
(9)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111號
2 進境原皮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批準
2.1生產、加工、存放進境原皮的企業,應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獲得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以下稱定點加工企業)資格。
2.2 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進境原皮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申請成為定點加工企業的程序見附錄1。
3 檢疫審批
3.1輸入原皮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在貿易合同簽訂前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3.2申請辦理進境原皮檢疫許可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資格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可直接對外簽約,即具有進出口資格;
(3)向北京信城通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數字證書(電子智能密鑰),密鑰經申請單位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授權后生效。密鑰申請程序詳見信城通平臺(http://www. itownet.cn)。
3.3申請程序
3.3.1申請單位憑有效數字證書登陸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報系統(http://capq.eciq.cn/index.jsp),網上填寫《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需標記隨附的申請資料種類(見3.4)。
3.3.2申請單位通過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報系統將《申請表》報送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初審;初審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國家質檢總局終審。
3.4申請資料
申請單位網上提交《申請表》之前,應先將應隨附的書面材料送負責初審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批部門,必需提供的申請資料包括:
(1)申請單位營業執照(驗原件,留復印件)(初次申請的單位);
(2)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關于定點加工企業生產、加工、存放能力的考核報告;
(3)同一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附上一次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稱《檢疫許可證》,含核銷情況)原件;
(4)申請單位與定點加工企業不一致的,申請單位還需提交與定點加工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委托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協議。
3.5《檢疫許可證》的簽發和管理
3.5.1檢疫審批申請經國家質檢總局終審批準的,由負責初審的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審批人員簽發《檢疫許可證》,經直屬檢驗檢疫局或國家質檢總局審核不合格的,由負責初審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準批通知單》。
3.5.2 進境原皮的《檢疫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可跨年多次使用。
3.5.3《檢疫許可證》一式四聯,貨主憑第一聯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3.5.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
(1)變更進境檢疫物的品種或者超過許可數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變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
(3)變更進境口岸、指運地或者運輸路線的。
3.5.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疫許可證》失效、廢止或者終止使用:
(1)超過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許可范圍內,許可數量全部核銷完畢的自行失效;
(3)國家依法發布禁止有關檢疫物進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簽發的有關《檢疫許可證》自動廢止;
(4)申請單位違反檢疫審批的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終止已簽發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
3.5.6申請單位取得《檢疫許可證》后,不得買賣或者轉讓。
4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
4.1報檢及受理報檢
4.1.1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境前或進境時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4.1.2進口原皮報檢時,報檢單位應提交入境貨物報檢單、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有效的《檢疫許可證》第一聯正本、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貿易合同、產地證明、信用證、發票、裝箱清單、提單等資料和單證;進口藍濕(干)皮、已鞣制毛皮報檢時,提供除《檢疫許可證》以外的資料和單證。
4.1.3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時,核對貨主提供的《檢疫許可證》正本與《檢疫許可證》第二聯是否相符,核對有效期,并在第一聯背面的核銷表上核銷實際的進口量,同時進行網上核銷。核銷工作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完成。電子報檢隨附單證由施檢人員在收取隨附單證時審核。
4.1.4進境貨物無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者未依法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的,或者《檢疫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或者來自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禁止進境國家或地區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4.1.5發現有變造、偽造檢疫單證的,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4.2現場檢疫
4.2.1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人員現場登機、登車、登船等查詢動物皮張的啟運時間、港口、途徑國家和地區。
4.2.2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產地、包裝、嘜頭標志是否相符。
4.2.3檢查包裝是否完好,有無腐敗變質、蟲體。符合要求的,允許卸離運輸工具;發現有散包、容器破裂的,由進口單位或者代理人負者整理完好,方可卸離運輸工具。對藍濕(干)皮、已鞣制毛皮,應確認為藍濕(干)皮、已鞣制毛皮。
4.2.4在入境口岸結關的,對運輸工具、場地及貨物的外包裝等相關部位進行消毒處理。
4.2.5在指運地結關的貨物,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集裝箱實施箱體外表消毒處理。
4.2.6進境藍濕(干)皮、已鞣制毛皮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2-1-1(2000.1.1)],做放行處理。
4.2.7根據《檢疫許可證》的檢疫要求,進境原皮需調離到指運地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具四聯《入境貨物通關單》[2-1-1(2000.1.2)];不需要調離的,出具兩聯《入境貨物通關單》)[2-1-1(2000.1.1)],。
4.2.8進境貨物現場查驗不合格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4-2(2000.1.1)],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
4.2.9現場查驗貨證不符的,貨物做銷毀或者退回處理。
5指運地檢驗檢疫
5.1進境原皮應調離到《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定點加工企業加工,并接受檢驗檢疫和檢疫監督。
5.2申報
進口單位或代理人向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時,應提交4.1.2規定的相關資料和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
5.3指運地現場檢驗檢疫
5.3.1檢驗檢疫機構按《檢疫許可證》的要求,核對進境原皮的名稱、數重量、產地、包裝、嘜頭標記等。經現場查驗合格的卸離運輸工具。
5.3.2消毒處理
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及時對運輸工具的相應部位及裝載貨物的容器、包裝外表、鋪墊材料、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
6.實驗室檢驗檢疫
6.1采樣用具
剪子使用前應洗滌干凈,包裝,干熱滅菌消毒,采樣袋應是新的,完整未開封的滅菌瓶或袋。
6.2采樣
6.2.1檢疫采樣在每張皮的腿部或腋下邊緣部位,割或(剪)取樣皮,樣品大小為2平方厘米,采集后在常溫下保存,每個樣品應寫好標簽,做好記錄,并放于陰涼處保存。
6.2.2按照《檢疫許可證》或《出入境動物檢疫采樣》(GB18088-2000)標準確定采樣數量。
6.2.3采樣后出具《抽/采樣憑證》{5-4(2000.1.1)}
6.2.4樣品應嚴密包裝后附《送檢單》送實驗室進行相關檢測。
6.3實驗室檢驗檢疫項目
6.3.1根據《檢疫許可證》的要求確定實驗室檢驗檢疫項目;《檢疫許可證》沒有明確檢驗檢疫要求的,參照附錄2確定檢驗檢疫項目。
6.3.2檢驗完畢后,實驗室向送檢單位出具《檢驗結果報告單》。
6.3.4樣品自發出檢驗檢疫報告后須保存6個月方可處理。
6.3.5經實驗室檢驗合格的樣品,全部運到指定的場所作銷毀處理。對皮革類使用5%氫氧化納浸泡,5-10分鐘后作廢棄處理,對毛皮類使用2%HCL+5%NaCL溶液浸泡40小時后廢棄。
7 檢疫放行或處理
7.1經現場檢疫和實驗室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檢驗檢疫機
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允許定點加工企業生產、
加工進境原皮。
7.2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處理
對炭疽檢驗陽性的貨物,應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
置預案》,并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在檢驗檢疫機構
的監督下,整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貨主需要對外索賠
的,出具《檢驗證書》。
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預警通報要求在口岸檢驗檢疫
的貨物,必須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指定地點實施檢驗檢疫,發現不合格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作退運、銷毀或除害處理。
8 監督管理
8.1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定點加工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和年度審核制度。
8.2日常監督管理
8.2.1監管頻率
在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每月至少監督檢查一次;在企業
短期停產或不連續生產時,在恢復生產前應進行一次監督檢
查。
8.2.2監管內容
對照企業填寫的《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檢驗檢疫監督
管理手冊》(附錄3),檢查企業獸醫衛生防疫條件和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的落實情況;原皮專庫存放、專人管理情況;核查出入庫記錄和相關的記錄資料;檢查存放、使用或加工進境動物皮張的場所進出通道、人員通道和車輛消毒槽(墊)的消毒藥的更換情況;監督企業對存放、加工進境動物皮張的場所、工作臺、設備、搬運工具、裝運容器的消毒處理;監督企業按照申請定點加工企業時批準的工藝進行生產、加工;對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廢棄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工作人員定期體檢進行監督。
每次監管均需填寫《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記錄》(附錄4)一式兩份,分別由企業和檢驗檢疫機構存檔。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應監督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在《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記錄》跟蹤檢查欄簽署意見。
8.3年度審核
8.3.1定點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定點加工企業進行年審。
8.3.2按照《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考核表》(見附錄1的附件6)的評審內容進行審核,將發現的問題填入《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檢驗檢疫年度審核記錄》(附錄5),一式兩份,分別由企業和檢驗檢疫機構存檔。
8.4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定點加工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或年度審核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獸醫衛生要求》(見附錄1的 附件2)的,要求企業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與定點加工企業有關的檢疫審批申請,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8.5定點加工企業改變或增加加工產品種類的,應書面向所
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告。
8.6定點加工企業改建、擴建的,應事先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通報,并按照定點加工企業的衛生條件進行改建、擴建。改建、擴建期間暫停受理與定點加工企業有關的檢疫審批申請。改建、擴建完畢的,應填寫《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申請表》(見附錄1的附件1),并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符合有關要求后,恢復受理檢疫審批申請。
8.7定點加工企業遷址的,按照定點加工企業的批準程序重新申請定點加工企業資格。
8.8定點加工企業的名稱、法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通報,并提供有關變更的資料和法律文件。
8.9定點加工企業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9 本指南由黑龍江檢驗檢疫局動物檢疫處負責解釋。
10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錄:1、 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批準程序.doc
2、 進境皮張檢驗項目及標準.doc
3、 進境動物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手冊.doc
4、 進境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記錄.doc
5、 進境動物原皮定點加工企業檢驗檢疫年度審核記錄.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