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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甘肅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10-22 333
核心提示: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各認證機構,各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本局相關處室:  《甘肅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
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各認證機構,各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本局相關處室:
 
  《甘肅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 行)》,經甘肅出入檢驗檢疫局2015年3月11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檢驗檢疫局
 
  2015年4月27日
 
  甘肅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優化企業備案辦理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142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甘肅省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甘肅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以下簡稱認證處)組織實施全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甘肅檢驗檢疫局委托各分支局受理各自轄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各分支檢驗檢疫局和甘肅局相關業務處室(以下簡稱分支局和業務處)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管檢查工作。
 
  第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實施具有食品防護功能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以下簡稱“HACCP體系”),并保證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 備案內容與程序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辦理備案實行在線電子申請和審批,企業應當通過“中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網址http://cefpr.cnca.cn)”向各分支局或認證處提交正式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并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一致性負責:
 
 ?。ㄒ唬I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ǘ┢髽I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具有食品防護功能的HACCP體系的基本情況;
 
 ?。ㄎ澹┮婪☉斎〉檬称飞a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通過HACCP體系認證等第三方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七條  經甘肅檢驗檢疫局確認,有效的HACCP體系認證等第三方認證符合性評定結果應當在備案審查中被采信。
 
  第八條  各分支局或認證處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2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認證處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2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文件審核應于5日內完成。
 
  不需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評審組直接將文件審核結論提交認證處審查。企業提交的HACCP體系認證等第三方認證符合性評定結果經查真實有效的,評審組應免于文件審核,于2日內直接予以采信并提交審查。
 
  評審組至少由2名經國家認監委或者甘肅檢驗檢疫局考核合格并認定的衛生注冊評審員組成,組長原則上由衛生注冊主任評審員擔任,也可由甘肅局評審員評定小組確認的評審員擔任,評審員視情況在檢驗檢疫系統內隨機調配,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專家參與。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處組織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于10日內完成現場檢查:
 
 ?。ㄒ唬┻M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ǘ┍仨殞嵤〩ACCP體系驗證的(依據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并公布的必須實施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ㄋ模┰u審組進行文件審核后,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建議實施現場檢查的。
 
  必須實施HACCP體系驗證的和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HACCP體系認證等第三方認證符合性評定結果經查真實有效,評審組應當在對企業提交的建立和實施HACCP體系基本情況和通過HACCP體系認證等第三方認證有關情況進行書面驗證后免于現場檢查,于5日內直接予以采信并提交審查。
 
  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第十一條  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2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并提交認證處。
 
  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日內,認證處提出評審報告審查意見,由甘肅檢驗檢疫局審批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發放《不予備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各分支局或認證處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經初步審查受理的,認證處組織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復查內容和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甘肅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認證處在2日內完成變更。
 
  第十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甘肅檢驗檢疫局報告,并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認證處視情況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予以辦理。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依法對甘肅省內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備案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七條  認證處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制定全省備案企業監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備案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組織各分支局和業務處具體實施現場檢查、開展業務督察并將工作情況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八條  對備案企業一般采取以下3種方式實施監管,經甘肅檢驗檢疫局確認有效的HACCP體系認證等第三方認證后續監督審核情況可作為監管的參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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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1月底前,備案企業須向甘肅檢驗檢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報告,報告應由經確認的企業授權人簽字。
 
  每年2月底前,認證處組織衛生注冊評審員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備案企業提交的報告實施審查并將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重點審查企業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人員管理與培訓、生產出口信息、產品安全、企業獲得第三方認證等情況。對存在風險隱患的備案企業采取約談企業負責人和實施現場檢查等措施。
 
 ?。ǘ┈F場檢查
 
  認證處根據風險評估、企業報告審查等情況,制定全省備案企業年度現場檢查計劃。
 
  各分支局和業務處具體實施現場檢查,主要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相關注冊衛生規范、相關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和相關議定書或中方的相關承諾確定的衛生要求。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分別或綜合運用良好加工規范(GM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方法實施檢查,內容涵蓋企業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各個方面,應保證充足的檢查時間,保證檢查效果。
 
  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現場檢查頻次。因風險度低而降低常規現場檢查頻次的企業,每年(或每一生產季)至少實施1次現場檢查;對風險程度低、企業誠信水平高、以往出口檢驗檢疫情況優的企業,各分支局和業務處可以直接采信其有效的HACCP體系認證等第三方認證后續監督審核結果和材料,免于現場檢查;對初次或重新辦理企業備案時僅通過文件審核或采信認證結果給予備案的,必須在備案后規定期限內或結合產品檢驗檢疫工作實施1次現場檢查;對獲得國外(境外)注冊的備案企業,根據相關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議定書規定或中方承諾的頻次實施現場檢查。
 
 ?。ㄈm棛z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肅檢驗檢疫局組織對備案企業實施專項檢查:
 
  1.發生國內外食品安全預警,國家質檢總局、認監委部署實施專項風險排查整治的;
 
  2.備案企業申請對國外(境外)注冊,根據進口國(地區)技術法規和相關議定書等的要求需要實施檢查的;
 
  3.采信HACCP認證等第三方認證結果給予企業備案,當監管發現認證機構和認證審核人員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相關認證機構、認證審核人員受到處罰,無法保證認證結果作為備案的技術證明的;
 
  4.當出現備案企業出口數量增長異常、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投訴舉報、出口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進口國(地區)主管部門通報不合格等情況時;
 
  5.發現企業所在地或原料供應地發生可導致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的情況;
 
  6.其他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
 
  專項檢查可視情況與現場檢查結合進行,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重點檢查內容,可以不對企業實施全面檢查,檢查時間長短視具體情況確定。
 
  從事以上監管活動的監管人員應具備衛生注冊評審員資格,實施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時必須主動向企業出示執法證、評審員證等相關證件。
 
  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可結合出口產品檢驗檢疫工作同時實施,檢查組至少由2名衛生注冊評審員組成,檢查結束后及時總結上報情況。
 
  第十九條  備案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甘肅檢驗檢疫局報告,并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
 
  甘肅檢驗檢疫局組織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備案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甘肅檢驗檢疫局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并納入企業信譽記錄。檔案至少保存4年。
 
  甘肅檢驗檢疫局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管工作情況向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通過對全省食品安全區域化管理、食品生產企業監管體系及運行、出口 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食品行業自律、企業產品類型、出口目標市場技術法規要求、企業報告審查、企業獲得第三方認證、企業內審員隊伍建設、出口檢驗、國外通報以及提質增效升級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監管工作方案和監管計劃,確定監管方式、監管重點和監管頻次等,做到因地制宜和“一廠一策”。
 
  第二十二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幫促備案企業實現“提質增效升級”和“內銷轉型”,形成國內外市場競爭新優勢。督促備案企業全面建立實施具有食品防護功能的HACCP體系;鼓勵備案企業獲得HACCP認證,與地方監管部門聯動做好備案企業內銷獲認證產品的市場監督;倡導備案企業向管理先進、質量安全穩定的優秀企業學習,實現企業和區域經濟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升級。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甘肅檢驗檢疫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監管聯動和多元共治
 
  第二十五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應加強備案企業的HACCP認證監管工作,整合優化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實現備案企業監管與HACCP認證監管聯動。
 
  第二十六條  監管聯動具體方式:
 
 ?。ㄒ唬Λ@得認證后的備案企業的驗證檢查;
 
  (二)對備案企業認證過程進行現場見證審核。
 
  通過對備案企業認證活動的文件檢查、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對獲得認證企業HACCP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驗證,檢查結果用于評價認證審核和后續監督審核的符合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經監管聯動發現備案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必要時,取消企業對外注冊資格,通報暫?;虺蜂N企業HACCP等認證證書。
 
  第二十八條  經監管聯動發現備案企業獲得認證時的認證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相關認證結果不能被采信作為出口備案的技術證明。
 
  第二十九條  認證處對獲認證備案企業或認證活動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分析,認為應當列為監管重點或有普遍存在傾向、需要加強監管的,在甘肅檢驗檢疫系統內予以通報,通報應有相關警示事項,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對通報的事項在工作中予以特別關注。
 
  第三十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與其他直屬檢驗檢疫機構間及時交流共享備案企業認證監管信息,實現區域監管聯動。
 
  必要時,監管聯動發現備案企業認證活動存在的問題應向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中國認證認可協會進行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備案證明》,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甘肅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第三十二條  對位于國家級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專門區域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簡化備案程序、優先對外推薦注冊、加大技術服務力度等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甘肅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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