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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懲戒現場公示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京衛法監字(2013)32號)【2014-01-15廢止】

   2013-04-01 558
核心提示:各區縣衛生局、燕山文化衛生分局,市衛生監督所:《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懲戒現場公示工作規程(試行)》已于2013年3月21
各區縣衛生局、燕山文化衛生分局,市衛生監督所:
《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懲戒現場公示工作規程(試行)》已于2013年3月21日經市衛生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領導集體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懲戒現場公示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合法經營,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社會監督,加大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的現場公示。
本規程所述嚴重違法行為是指:
(一)連續12個月內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懲戒現場公示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開、公正原則。
第四條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懲戒現場公示應當制作食品安全違法懲戒公示書。
食品安全違法懲戒公示書內容包括:違法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嚴重違法事項和行政處理決定等需要現場公示的信息。
第五條 食品安全違法懲戒公示書應于作出公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送達至餐飲服務提供者,并張貼在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明顯位置。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履行行政處理決定規定義務后,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現場公示。
第七條 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擅自揭除、撕毀、遮擋、污損公示書。
第八條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報刊、廣播、互聯網等媒體予以曝光。
第九條 本規程自2013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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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北京
標簽: 違法 餐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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