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蘇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以及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信、公安、財政、水利、農業、商務、衛生、環保、食藥監、物價、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對其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開收集,做到日產日清。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隨意傾倒、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由城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應當向城管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方式等情況。委托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交給具有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承擔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并保持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廢棄物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和處置單位予以確認。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賬,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并每月向市城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設備停產檢修應當提前15天書面報告城管部門。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和具有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合同,報城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向環保、食藥監、質監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年審時,應當提供餐廚廢棄物收運合同。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送至餐廚垃圾處理場所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禁止直接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作為飼料。
第十四條 城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食藥監、質監、工商、環保、畜牧等部門應當采取法定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五條 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可以聘請市民擔任市容環境衛生監督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單位與個人進行舉報和投訴。
城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對于經查屬實的舉報和投訴,城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已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不具有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將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分開收集的;(二)將餐廚廢棄物傾倒在公共廁所或者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三)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未建立收運、處置臺賬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設備停產檢修,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由城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建立的收運、處置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城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城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件下載:
張家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張政發規〔2012〕8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以及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信、公安、財政、水利、農業、商務、衛生、環保、食藥監、物價、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對其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開收集,做到日產日清。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隨意傾倒、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由城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應當向城管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方式等情況。委托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交給具有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承擔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并保持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廢棄物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和處置單位予以確認。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賬,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并每月向市城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設備停產檢修應當提前15天書面報告城管部門。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和具有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合同,報城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向環保、食藥監、質監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年審時,應當提供餐廚廢棄物收運合同。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送至餐廚垃圾處理場所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禁止直接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作為飼料。
第十四條 城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食藥監、質監、工商、環保、畜牧等部門應當采取法定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五條 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可以聘請市民擔任市容環境衛生監督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單位與個人進行舉報和投訴。
城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對于經查屬實的舉報和投訴,城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已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不具有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將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分開收集的;(二)將餐廚廢棄物傾倒在公共廁所或者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三)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未建立收運、處置臺賬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設備停產檢修,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由城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建立的收運、處置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城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城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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