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集中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妥善解決當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攤販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皖政辦秘〔2010〕19號)等規定,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攤販監管職責分工通知如下:
一、職能界定的原則
按照一項監管職能由一個監管部門承擔的原則,防止因多頭監管,出現部門間相互推諉扯皮、監管責任難以落實的現象。
二、具體職能的界定
(一)以食品加工為主,有異處銷售食品行為的食品加工企業、小作坊,如熟食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點加工店等,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門店,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本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的食品店,如早點店、小餐館等(提供簡單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三)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內所有的食品加工經營戶,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式生產加工的食品店,按照分段監管的原則,凡是加工的食品有異處銷售行為的,由質監部門牽頭監管;凡是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店銷售,不提供現場就餐的,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凡是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牽頭監管。除牽頭部門負責監管外,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
(四)對無固定門店的食品攤販,按照分段監管的原則,凡是現場制售食品攤販,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攤銷售,不提供現場就餐的,如糕點攤、熟食攤、炒貨攤等,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其他部門配合;凡是現場制售食品攤販,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攤銷售,且加工的食品是為消費者提供早、中、晚三餐服務的,如夜市大排檔、早點攤、盒飯攤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監管,其他部門配合;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擺設的食品攤點,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或取締。
(五)對于在實際監督管理中出現職責交叉和監管界限不清等問題,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并確定牽頭部門。
(六)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當地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研究確定牽頭監管部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妥善解決當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攤販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皖政辦秘〔2010〕19號)等規定,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攤販監管職責分工通知如下:
一、職能界定的原則
按照一項監管職能由一個監管部門承擔的原則,防止因多頭監管,出現部門間相互推諉扯皮、監管責任難以落實的現象。
二、具體職能的界定
(一)以食品加工為主,有異處銷售食品行為的食品加工企業、小作坊,如熟食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點加工店等,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門店,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本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的食品店,如早點店、小餐館等(提供簡單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三)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內所有的食品加工經營戶,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式生產加工的食品店,按照分段監管的原則,凡是加工的食品有異處銷售行為的,由質監部門牽頭監管;凡是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店銷售,不提供現場就餐的,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凡是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牽頭監管。除牽頭部門負責監管外,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
(四)對無固定門店的食品攤販,按照分段監管的原則,凡是現場制售食品攤販,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攤銷售,不提供現場就餐的,如糕點攤、熟食攤、炒貨攤等,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其他部門配合;凡是現場制售食品攤販,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攤銷售,且加工的食品是為消費者提供早、中、晚三餐服務的,如夜市大排檔、早點攤、盒飯攤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監管,其他部門配合;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擺設的食品攤點,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或取締。
(五)對于在實際監督管理中出現職責交叉和監管界限不清等問題,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并確定牽頭部門。
(六)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當地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研究確定牽頭監管部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