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粵府〔2013〕85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的決定,自2014年4月13日起,本局承擔的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監管職能劃轉給廣州市農業局,本局不再辦理(受理)下列事項:
一、涉及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監管工作的相關投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申訴、信訪、業務咨詢。
二、不服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監管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
三、涉及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監管工作的其他事項。
特此公告。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