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督查工作,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督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內設機構、下級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督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機關和下級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的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應設立和公布行政執法監督電話,對檢舉、控告或投訴的違法行政行為應及時受理并予以查處。
第六條 行政執法督查活動應聽取執法相對人和群眾對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第七條 開展行政執法督查采取定期督查、系統聯查、隨機抽查、專項督查、行政執法自查等形式。
第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督查活動。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安排執法督查活動,一般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執法督查活動。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經常開展行政執法自查活動。隨機抽查、專項督查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第九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督查由各級機關內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對下級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督查,一般應由上級局領導帶隊,法制工作機構、人事工作機構、紀檢監察機構及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參加;對本機關進行自查,由本機關領導和法制機構負責人組成;開展系統聯查的,由省局抽調各市局法制機構負責人和業務骨干分組分片進行督查。
第十條 開展較大的行政執法督查活動,應根據本地實際,事先制定方案。行政執法督查活動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圍繞本系統、本地區工作重點以及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督促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行政執法督查方案應包括行政執法督查的內容、對象、范圍、重點、方法、步驟、組織要求等事項。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督查活動著重督查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四)從輕、減輕、減免、從重、從嚴等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合理適當;
(五)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是否超越職權執法;
(六)有無亂罰款、亂收費現象;
(七)是否有對違法違規行為不依法查處、對上級交辦查處事項不及時處理的情況;
(八)貫徹執行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情況;
(九)執法人員是否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
(十)行政復議受理、審理、決定及行政應訴等情況;
(十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檢查等執法文書、執法案卷是否規范;
(十二)行政執法制度的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
(十三)執法監督、法制工作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督查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被督查單位工作匯報;
(二)調閱審查有關案卷、文件或資料;
(三)現場檢查;
(四)對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
(五)詢問知情人,向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六)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表;
(七)就有關重點問題組織調查、收集證據或者督查處理。
第十三條 在行政執法督查中,督查人員有權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資料,有權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被督查單位和相關執法人員應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督查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督查,應制作行政執法督查筆錄,內容應包括被督查單位、督查方式、時間、地點、督查基本情況、存在的具體問題等,并由督查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 集中督查結束后,對督查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應發出督查通報;向被督查單位書面反饋督查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對在行政執法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予及時糾正,視情節依法采取予以撤銷或變更、督促履行或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執行等措施。需調查處理的,應及時組織查處或責成有關部門查處。在督查中發現情況緊急、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再由督查機關依法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職權范圍的,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在對下級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督查中發現的違法情形作出處理決定的,制作《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督查意見書》,并及時送達被督查單位。
第十八條 被督查單位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督查意見書后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督查機關。
第十九條 對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督查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在督查中發現需追究被督查單位及其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按照《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暫扣或者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失職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有其他嚴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粗暴、野蠻等不文明及違紀執法的;
(四)對督查的問題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違法執法行為,經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督查機關和督查人員在行政執法督查過程中,應當嚴格、公正、高效和廉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督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內設機構、下級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督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機關和下級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的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應設立和公布行政執法監督電話,對檢舉、控告或投訴的違法行政行為應及時受理并予以查處。
第六條 行政執法督查活動應聽取執法相對人和群眾對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第七條 開展行政執法督查采取定期督查、系統聯查、隨機抽查、專項督查、行政執法自查等形式。
第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督查活動。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安排執法督查活動,一般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執法督查活動。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經常開展行政執法自查活動。隨機抽查、專項督查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第九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督查由各級機關內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對下級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督查,一般應由上級局領導帶隊,法制工作機構、人事工作機構、紀檢監察機構及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參加;對本機關進行自查,由本機關領導和法制機構負責人組成;開展系統聯查的,由省局抽調各市局法制機構負責人和業務骨干分組分片進行督查。
第十條 開展較大的行政執法督查活動,應根據本地實際,事先制定方案。行政執法督查活動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圍繞本系統、本地區工作重點以及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督促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行政執法督查方案應包括行政執法督查的內容、對象、范圍、重點、方法、步驟、組織要求等事項。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督查活動著重督查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四)從輕、減輕、減免、從重、從嚴等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合理適當;
(五)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是否超越職權執法;
(六)有無亂罰款、亂收費現象;
(七)是否有對違法違規行為不依法查處、對上級交辦查處事項不及時處理的情況;
(八)貫徹執行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情況;
(九)執法人員是否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
(十)行政復議受理、審理、決定及行政應訴等情況;
(十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檢查等執法文書、執法案卷是否規范;
(十二)行政執法制度的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
(十三)執法監督、法制工作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督查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被督查單位工作匯報;
(二)調閱審查有關案卷、文件或資料;
(三)現場檢查;
(四)對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
(五)詢問知情人,向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六)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表;
(七)就有關重點問題組織調查、收集證據或者督查處理。
第十三條 在行政執法督查中,督查人員有權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資料,有權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被督查單位和相關執法人員應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督查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督查,應制作行政執法督查筆錄,內容應包括被督查單位、督查方式、時間、地點、督查基本情況、存在的具體問題等,并由督查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 集中督查結束后,對督查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應發出督查通報;向被督查單位書面反饋督查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對在行政執法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予及時糾正,視情節依法采取予以撤銷或變更、督促履行或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執行等措施。需調查處理的,應及時組織查處或責成有關部門查處。在督查中發現情況緊急、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再由督查機關依法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職權范圍的,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在對下級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督查中發現的違法情形作出處理決定的,制作《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督查意見書》,并及時送達被督查單位。
第十八條 被督查單位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督查意見書后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督查機關。
第十九條 對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督查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在督查中發現需追究被督查單位及其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按照《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暫扣或者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失職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有其他嚴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粗暴、野蠻等不文明及違紀執法的;
(四)對督查的問題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違法執法行為,經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督查機關和督查人員在行政執法督查過程中,應當嚴格、公正、高效和廉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