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保健食品標簽問題的緊急請示”(浙衛〔2002〕3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衛生部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251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文號。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應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加注“xx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通知》中要求標注文號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按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可由省級衛生部門發放,也可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加注“xx保健食品”許可項目后,由縣級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
二、關于執行時問。2003年7月1日后生產的保健食品,必須標注衛生許可證文號;2003年7月1日前生產的未標注衛生許可證文號的保健食品,在有效期內允許繼續銷售。
此復。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