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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遂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遂寧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遂食藥監管發〔2014〕24號)

   2014-04-25 423
核心提示:各縣區食藥監管局、分局、財政局:  當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比較突出,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須充
各縣區食藥監管局、分局、財政局:
 
  當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比較突出,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須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聯防聯控。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活動,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市食藥監管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遂寧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遂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遂寧市財政局
 
  2014年4月22日
 
  遂寧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國家食藥監管局、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遂寧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負責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獎金審定、發放等工作。
 
  市(縣、區)投訴舉報電話:0825—12331
 
  通信地址:遂寧市和平東路58號
 
  郵編:629000
 
  郵箱:snspyj@sina.cn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七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
 
  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200~2000元的獎勵。
 
  (五)每起案件的單項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所需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同時加強管理,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負責調查處理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二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六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
 
  受理、移交、查處、獎勵及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失職、瀆職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遂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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