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經與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商,現將有關食品企業標準備案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向自治區衛生廳備案,具體要求見《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附件1)。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不再受理食品企業標準備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將《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調整告知書》(附件2)發給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告知備案變化情況及相關信息,以確保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不斷不亂,有序進行。
三、自治區衛生廳與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相關移交和銜接工作。
四、為做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自治區衛生廳成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衛生監督處。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馬秀珍 自治區衛生廳副廳長
成員:孫 吾 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處處長
索中述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所長
閆立民 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
趙生銀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副所長
劉 輝 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處助理調研員
鄭 華 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處副主任科員
舒學軍 自治區疾病控制中心科長
孫吾同志兼辦公室主任。
聯 系 人:鄭 華
聯系電話:0951-5053104、4080695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附件2: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調整告知書
附件3: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附件4: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
附件5: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查專家庫人員名單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及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按規定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以及企業標準的備案、修訂、復審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下列企業標準,應當在組織生產之前向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 企業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手搖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六條 食品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七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第八條 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第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八份)及電子版;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四)必要的驗證報告和技術資料;
(五)專家組評審報告(或復審報告);
(六)其它。
第十條 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詳細說明企業標準制定過程和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標準比較適用下列原則:
(一)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時,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較;
(二)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時,與國際標準比較;
(三)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時,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比較。
第十一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監督所是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受理企業標準備案的機構。
第十三條 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受理企業標準備案機構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十四條 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備案登記表上標注備案號并加蓋備案章。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順序號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自行編排。
第十五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應當對企業標準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企業標準備案前的審查可由企業負責組織,審查采用專家組審查制,專家組應由5人以上組成,直接參于企業標準的起草人員不得參加專家組。
第十七條 參與企業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和八年以上從事食品行業相關工作經歷,熟悉食品安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掌握相關食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并取得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標準審查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標準審查后,專家組應當形成評審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負責標準起草單位、組織審查單位、參加審查專家具體人員簽名、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審查意見必須經專家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通過,企業應按照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發給企業備案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并同時將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發送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三)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企業應當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復審,并填寫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到原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延續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企業經復審認為需要修訂企業標準的,應當在修訂后重新備案。
備案的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但企業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原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知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辦理的,原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備案。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延續企業標準備案或者注銷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延續或者注銷情況。
第十八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監管部門通報,企業沒有按照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企業標準,有關監管部門建議注銷備案的,予以注銷。
(二)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企業標準,予以注銷。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應當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注銷備案前,應當告知企業有聽證的權利。企業要求聽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七條 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在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重新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調整告知書
各食品生產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經與自治區衛生廳協商,現將食品企業標準備案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向自治區衛生廳備案,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不再受理食品企業標準備案。
二、你單位可到自治區衛生廳辦理食品企業標準備案.
聯系電話:0951-5053104
聯系人:鄭華。
特此告知。
附件3:
接收編號: 企標( )第 號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備案號: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
食 品 安 全 企 業 標 準
備 案 登 記 表
企業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準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準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制
填 表 說 明
1.本表及所有備案資料均須打印。
2.本表填寫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食品標準名稱 | | ||
| 制定( ) 修訂( ) | ||
適用的食品 | | ||
食品生產企業名稱 | | ||
地 址 | | ||
電 話 | | 郵 編 | |
傳 真 | | 聯系人 | |
備案單位保證書 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單位保證: 一、本備案登記表中所填寫的內容、所附的資料(包括研究和檢驗數據)均為真實,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實之處,本單位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按照本備案標準生產的食品不含有未經許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劑和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劑。 三、本單位將按照備案標準組織生產,并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備案單位(蓋章) 備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企業標準主要內容對比情況
| 企業標準 | 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 國家標準 | 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 地方標準(包括本地和 其他地方) | 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 國際和國外標準 |
標準名稱(標準號) | | | | |
原料要求 | | | | |
食品添加劑品種和使用量 | | | | |
生產工藝要求 | | | | |
終產品要求 | | | | |
其他內容 | | | | |
本備案單位保證所備案的企業標準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確認后在各項前的□內打“√”) □ 1.以本企業標準為依據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備案標準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4.未使用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使用范圍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 5.生產工藝安全可靠,不會對食品產品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設備、洗滌劑和消毒劑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 7.如為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營養成分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
請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備案后退回企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留存二份,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
附件4:
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
標準名稱和編號:
企業名稱:
企業標準備案號: | |
企業標準備案時間: | 年 月 日 |
標準延續備案時間: | 年 月 日 |
結果(在相應欄中劃“√”) | 繼續有效( ) 修訂并重新備案( ) 廢止( ),原因: |
備案單位(蓋章) 備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查
專家庫人員名單
序號 | 姓 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學 歷 | 職 稱 | 工 作 單 位 |
1 | 張慧玲 | 女 | 1951.9 | 大 學 | 高級工程師 | 寧夏食品檢測中心 |
2 | 汪 洪 | 女 | 1962.11 | 大 學 | 高級工程師 | 寧夏食品檢測中心 |
3 | 趙偉明 | 女 | 1961.3 | 大 學 | 教 授 | 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
4 | 楊建軍 | 男 | 1969.10 | 研究生 | 副教授 | 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
5 | 張惠英 | 女 | 1960.3 | 大 學 | 教 授 | 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
6 | 馬福海 | 男 | 1955.5 | 大 學 | 主 |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 |
7 | 詹 軍 | 男 | 1969.4 | 大 學 | 副主任技師 |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 |
8 | 郝 瓊 | 女 | 1963.6 | 大 學 | 主任技師 |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 |
9 | 張 征 | 男 | 1966.9 | 大 學 | 副主 |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 |
10 | 舒學軍 | 男 | 1962.10 | 大 專 | 副主 |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 |
11 | 劉興國 | 男 | 1955.12 | 大 專 | 副主任技師 |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 |
12 | 梁建寧 | 男 | 1963.2 | 大 學 | 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
13 | 張銀豪 | 男 | 1964.4 | 大 學 | 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
14 | 惠 玲 | 女 | 1963.7 | 大 學 | 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
15 | 劉吉祥 | 男 | 1964.5 | 大 學 | 副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
16 | 鄒建民 | 男 | 1962.11 | 大 學 | 副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
17 | 趙生銀 | 男 | 1962.3 | 大 專 | 副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
18 | 郭再逢 | 男 | 1962.8 | 大 專 | 副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
19 | 孫 吾 | 男 | 1964.8 | 大 學 | 處長 | 自治區衛生廳 |
20 | 劉 輝 | 女 | 1969.5 | 大 學 | 助理調研員 | 自治區衛生廳 |
21 | 鄭 華 | 女 | 1975.8 | 碩 士 | 主 | 自治區衛生廳 |
22 | 黃 淳 | 男 | 1957.10 | 大 學 | 主 | 寧夏衛生監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