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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消毒產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3-12-03 398
核心提示:各區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涉及飲用水衛
各區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3〕13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3〕14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消毒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3〕18號)(上述文件均已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www.nhfpc.gov.cn“綜合監督”欄目公開)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加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監管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涉水產品、消毒產品許可職能調整的銜接工作,規范履行行政審批職責
 
  (一)做好涉水產品職能轉變的銜接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工作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水產品的審批職責下放至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為適應職能轉變要求:
 
  1.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根據有關職責和國家衛生計生委2013年第1號公告的要求,做好對國家衛生監督中心移交的通過技術審查的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及國產防護涂料的行政審批銜接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2.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根據有關職責,以及原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06〕191號)、《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衛監督發〔2009〕75號)等要求,對受理的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及國產防護涂料進行審批,做好產品的技術審查,并做好對已獲得國家衛生許可批件的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及國產防護涂料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變更許可事項以及補發許可批件的審批工作。嚴格把守生產企業準入關口,對申請涉水產品行政許可的生產企業,要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嚴格生產能力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現場審核不予通過。
 
  (二)做好消毒產品職能轉變的銜接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工作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已經取消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行政審批。
 
  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要嚴格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做好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審查,嚴把準入關。
 
  (三)主動公開行政許可信息
 
  根據本次行政審批職能調整情況,完善更新“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www.smhb.gov.cn)”、“上海衛生監督信息網(www.hs.sh.cn)”的相關許可服務信息(包括“辦事指南”、“表格下載”等內容),方便申請單位及時獲得許可服務,便于社會查詢本市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涉水產品生產企業及相關產品信息。
 
  二、探索創新監管機制,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執法檢查
 
  本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深入分析消毒產品、涉水產品監管工作形勢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工作實際,探索創新機制,加大生產、經營、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監管成效,切實讓群眾放心、滿意。
 
  1.嚴格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強化企業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落實企業責任。加大對取得衛生許可批件消毒產品、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的,以及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要依法查處。督促、指導生產企業嚴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和出廠檢驗,落實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按照規定標注產品標簽說明書,涉水產品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并保證產品與標簽說明書標注內容相符。
 
  2.加大產品抽檢力度
 
  加大對消毒產品、涉水產品的抽檢頻次,不斷提高產品抽檢覆蓋率,特別是要加強對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的消毒產品、新上市的消毒產品,以及群眾比較關注的自動售水機、家用水質處理器等涉水產品的監督抽檢。及時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信息,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的曝光力度,讓群眾切實感受到監管成效。
 
  3.加強對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消毒產品情況、供水單位和學校等單位使用涉水產品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使用單位落實消毒產品、涉水產品采購索證制度的情況,對其采購的重點產品開展專項抽檢,依法查處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產品的行為,督促使用單位嚴格落實消毒產品、涉水產品采購索證制度。
 
  4.建立協同聯動執法機制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協同聯動執法機制。依法嚴肅查處衛生質量不合格、偽造、冒用衛生許可證照文號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及時向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或產品可能流向的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信息,提出協查意見。結合本市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并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延續相掛鉤,及時向社會公示不合格產品及企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加大培訓與宣傳力度,進一步提升衛生監督工作水平和社會支持度
 
  1.加強培訓,切實提高衛生監督工作人員能力
 
  涉水產品、消毒產品衛生與人民群眾的健康密切相關,其監督管理工作政策性、技術性強,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消毒產品、涉水產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切實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和為企業服務能力。
 
  2.加強宣傳,不斷提升企業和社會對衛生監督工作的支持度
 
  加強面向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大眾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的宣傳、解釋和咨詢工作,使產品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及使用單位明確責任和要求,提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增強自律性,使社會大眾更加了解和支持消毒產品、涉水產品相關工作,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針對新聞媒體、群眾反映的消毒產品、涉水產品衛生安全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處理,并做好有關信息公布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11月18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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