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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內政辦發[2011]109號)【廢止】

   2012-03-09 844
核心提示: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內政發〔2013〕111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明確責任、完善監管、全面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有效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和食品攤販主負首責、各級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負專責的監管體系,堅持監督管理和規范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職責分工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負總責,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ㄒ唬?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達不到食品生產許可條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包括食用農產品、不含現做現賣)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二) 關于“前店后廠”的監督管理。在商場、超市等有形市場(以下簡稱有形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餐飲類食品(可直接食用)的,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非餐飲類食品的,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如生產與銷售相分離的,銷售點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監管環節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監管原則,由質監、工商、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其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行為。

  (三) 關于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制售食品的攤販,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現場銷售食品的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違章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由當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強組織領導。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統一領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工商、質監、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按照上述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逐一清理,及時明確監管主體。對暫時難以界定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組織調查研究,提出監管主體建議,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及時堵塞監管漏洞、消除監管盲區,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現全覆蓋。

 ?。ǘ?加大監管力度。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從生產經營場所、設施、環境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方面切實加大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各負其責、恪盡職守,同時要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實行首問負責制,確保各環節監管責任落實到位。自治區工商、質監、衛生部門要根據本意見明確的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于2011年11月10日前,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ㄈ?堅持綜合治理。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依法堅決取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同時,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統籌規劃、規范發展的原則,建設或改造適宜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場所,鼓勵和引導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生產加工園區、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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