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農藥正式登記 |
項目類型: | 前審后批 |
審批內容: | 1. 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2. 產品是否有效、質量可控,對人畜、環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申請資料和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4. 申請人的資質。 |
法律依據: | 1.《農藥管理條例》 2.《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2002年農業部令第18號、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農業部令第9號修訂) 3.《農藥登記資料規定》(2007年農業部令第10號) |
辦事條件: | 1.境內申請人應當經省級農藥檢定機構簽署意見 2. 需提供以下材料2份,并且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份應當是原件,一份可為復印件(但擁有6份申請表和產品摘要資料)。復印件資料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包裝和標簽等資料應當分別與申請表、產品摘要資料分冊裝訂。申請表、產品摘要資料和產品安全數據單應當提供電子文本。直接申請正式登記的產品,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臨時登記階段和正式登記階段所規定的相關資料。在臨時登記階段已提供試驗和檢驗資料,申請新農藥正式登記時,可以提供復印件;申請其他種類正式登記時,在作出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可以不再提供。 (1)《農藥正式登記申請表》 (2)新農藥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①原藥: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有效成分、原藥) C.毒理學資料 D.環境影響資料 E.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F.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G.其他它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②制劑: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報告、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在我國境內進行的2年以上的殘留試驗報告) F.環境影響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它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3)特殊新農藥產品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①衛生用農藥(殺鼠劑、生物化學農藥、植物源農藥)原藥: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有效成分、原藥) C.毒理學資料 D.環境影響資料 E.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F.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G.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②衛生用農藥制劑: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包括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報告(對外環境用制劑),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環境影響資料 F.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G.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H.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③殺鼠劑制劑: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包括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報告(對農田、森林和草原上使用的殺鼠劑),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對全面撒施的殺鼠劑) F.環境影響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它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④生物化學農藥制劑: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報告、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根據農藥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評審委員會意見提供) F.環境影響資料(提供家蠶急性毒性試驗報告。對環境有特殊風險的農藥,還應當提供對環境影響的補充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⑤微生物農藥原藥: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及生物學特性、毒理學、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及生物學特性資料(有效成分、原藥) C.毒理學資料(有關確認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動物的已知病原體的證明資料;基本毒理學資料;補充毒理學資料) D.環境影響資料 E.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F.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G.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在環境中釋放變異情況及其風險性說明等。 ⑥微生物農藥制劑: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及生物學特性、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及生物學特性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有關確認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動物的已知病原體的證明資料;基本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報告、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根據農藥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評審委員會意見提供) F.環境影響資料(鳥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魚類急性毒性試驗、蜜蜂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蜜蜂急性接觸毒性試驗、家蠶急性毒性試驗)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在環境中釋放變異情況及其風險性說明等。 ⑦植物源農藥制劑: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報告、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 F.環境影響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4)新制劑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①新劑型: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 F.環境影響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②農藥劑型微小優化: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提供我國殘留試驗結果摘要資料或相關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殘留資料要求:a 已有擁有殘留資料的申請人在我國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正式登記6年以上,且申請劑型微小優化產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b 提供獨立擁有相同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產品殘留資料的已登記者授權,且申請劑型微小優化產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F.環境影響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③新混配制劑、新藥肥混配制劑: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在我國境內自然條件或耕作制度不同的省級行政地區2年以上的殘留試驗報告。如產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提供我國殘留試驗結果摘要資料或相關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相應的殘留資料要求:a 已有擁有殘留資料的申請人在我國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正式登記6年以上,且申請混配制劑登記產品的該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b 提供獨立擁有相同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資料的已登記者授權,且申請混配制劑登記產品的該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F.環境影響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它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④新含量: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產品化學資料(除臨時登記時所規定的產品化學資料外,還應當提供3批次以上常溫貯存穩定性報告) C.毒理學資料 D.藥效資料(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E.殘留資料(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國殘留試驗結果摘要資料或相關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相應的殘留資料要求:a已有擁有殘留資料的申請人在我國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正式登記6年以上,且申請登記產品的該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b 提供獨立擁有相同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資料的已登記者的授權,且申請登記產品的該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F.環境影響資料 G.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H.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I.其他它資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⑤新滲透劑(或增效劑)與農藥混配制劑 A.有關滲透劑、增效劑的通用名稱、化學名稱、結構式、基本物化性質、含量及檢測方法、來源、安全性及境內外使用情況等 B.有關滲透劑、增效劑的室內配方篩選報告 C.申請人申請相對本企業已登記的產品有效成分種類、含量和劑型相同,但增加了滲透劑或增效劑的產品登記時,可以按新含量登記提供資料,其他情況應當按新劑型或新混配制劑登記提供資料。 (4)相同農藥產品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①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國境內取得登記且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的農藥,應當按新農藥登記資料規定提供資料。 ②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國境內取得登記且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外,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原藥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環境影響等資料的簡述) B.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原藥認定證明:包括與申請產品為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原藥的產品名稱、企業名稱、農藥登記證號及對比判定結論、申請人用于佐證的相關材料等。 C.產品化學資料 D.毒理學資料 E.環境影響資料 F.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G.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H.其他它資料 ③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國境內取得登記且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外,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制劑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A.產品摘要資料(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制劑認定證明:包括與申請產品為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制劑的產品名稱、企業名稱、農藥登記證號及對比判定結論、申請人用于佐證的相關材料等。 C.產品化學資料 D.毒理學資料 E.藥效資料 F.殘留資料(如所認定的已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在我國已完成了殘留試驗且申請登記產品的使用劑量是原使用劑量1.5倍以下,在提供我國殘留試驗結果摘要資料或相關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可以不提供殘留試驗資料。如所認定的已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在我國已完成了殘留試驗,但申請登記產品的使用劑量是原使用劑量的1.5倍以上的,提供在我國境內的1年以上的殘留試驗報告。如所認定的已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在我國尚未完成殘留試驗的,提供在我國境內2年以上的殘留試驗報告。) G.環境影響資料 H.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I.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J.其他它資料 ④除第①、②、③項以外的相同農藥產品,原藥按相對應的新農藥或特殊新農藥原藥登記規定提供資料;單制劑按新含量制劑正式登記規定提供資料;混配制劑按新混配制劑正式登記規定提供資料。 (5)擴大使用范圍、改變使用方法和變更使用劑量農藥產品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①擴大使用范圍: A.產品摘要資料(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藥效資料(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C.殘留資料(同申請登記產品所屬農藥登記種類的臨時登記殘留資料要求) D.環境影響資料(增加登記使用范圍或登記使用方法,原農藥登記產品所提供的資料不能滿足環境安全評價要求時,應當補充相關的環境影響試驗資料) E.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F.其他資料 ②改變使用方法: A.產品摘要資料(藥效、殘留、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B.藥效資料(臨時登記期間產品的使用情況綜合報告) C.殘留資料(同申請登記產品所屬農藥登記種類的臨時登記殘留資料要求) D.環境影響資料(因改變使用方法,導致原農藥登記產品所提供的資料不能滿足環境安全評價要求時,應當補充相關的環境影響資料) E.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F.其他資料 ③變更使用劑量: A.產品摘要資料(包括藥效、殘留等資料的簡述) B.藥效資料(1年以上的田間小區藥效試驗報告) C.殘留資料(使用劑量是原使用劑量1.5倍以上的,應當提供在我國境內1年以上的殘留試驗報告) D.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E.其他 |
辦理程序: |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對境外產品)或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境內產品)遞交的《農藥正式登記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技術審查。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3.專家評審。新農藥和特殊新農藥產品,經國務院農業、化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價。 4.辦理批件。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
承諾時限: |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12個月) |
收費標準: | 2500元/產品(變更使用范圍:100元/作物) 1.《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1992]價費字452號) 2.《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農藥登記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6]1718號) 3.《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 |
聯系方式: |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 郵編:100125 收件人:農藥窗口 咨詢電話:59191803、59191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