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現將《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職權履行省級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職責,指導各地登記機關依法有序開展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行政審批局依職權履行本轄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職責,并加強對轄區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升登記管理水平。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行政審批局依職權履行本轄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一般登記規則
第四條 住所(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經登記機關登記。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條 市場主體原則上使用全省集中統一的標準地址庫中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不在全省集中統一的標準地址庫內的地址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路/社區)、(門牌)號”申請登記;無門牌號的,應當對地址所處的具體位置進行必要的文字描述。登記機關及時將新登記的不在全省集中統一的標準地址庫內地址補錄至“一體化平臺補充地址庫”。
全省各級登記機關配合住建部門,將其抄告至本級登記機關的鑒定為C、D級未經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或者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標準地址信息列入住所(經營場所)禁用庫。
第六條 市場主體可自愿選擇提交合法使用證明或申報承諾制的方式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市場主體選擇提交合法使用證明方式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申請人提交《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中的住所(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市場主體選擇申報承諾制方式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能夠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該市場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申請人應當提交《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表》,對申報的信息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并確保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第三章 “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第七條 “一照多址”是指市場主體根據《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的情形。市場主體申請“一照多址”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的住所信息后標注“(另有X個經營場所,通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便民查詢服務”公示)”字樣。
市場主體“一照多址”的經營場所信息通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便民查詢服務”公示。
第八條 “一址多照”是指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
允許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及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所有人在開展市場主體登記相關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自身實際經營需求、經營規模、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在同一地址科學、合理地確定擬登記的市場主體數量,并依法依規完成登記手續,確保登記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等,同時符合市場運行的實際狀況,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與公平。
第四章 集群注冊
第九條 集群注冊,是指在產業園區內,市場主體以具有法人資格的運營機構提供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注冊,由運營機構負責住所集中托管服務的模式。
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為實現產業集約化或完善產業鏈等目的,由各級政府設立或管理,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優惠政策和配套服務的市場主體聚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文化創意產業園等。
集群注冊的市場主體,是指入駐園區,由運營機構提供住所(經營場所)托管服務的各類市場主體。
運營機構,是指經園區管委會(園區沒有設管委會的,由地方政府,下同)同意,承擔園區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
第十條 在產業園區內,從事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行業、文化創意產業、租賃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運輸代理業等其他服務性行業的市場主體,允許實行集群注冊登記。
涉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經營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行業不適用集群注冊。
第十一條 集群注冊的市場主體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需提交由運營機構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第五章 電子商務經營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使用實體經營場所辦理登記,也可以使用網絡經營場所辦理登記。
既從事線上經營活動,又從事線下經營活動的,應當以其實體經營場所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使用網絡經營場所辦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當在電子商務平臺開設屬于其自己的網絡經營場所或網店后,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二)經營者向住所所在地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經營者經常居住地與其居民身份證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居住證所在地)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經營者經常居住地與其居民身份證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其居住證等證明文件。申請人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不得擅自改變其房屋用途從事線下經營活動,并作出相關承諾。
(四)在一個或多個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申請人應當在《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經營場所”欄目中,填報所有電子商務平臺名稱和網絡經營場所網址。
(五)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應當在其營業執照“經營場所”欄目中加載個體工商戶申報的所有網絡經營場所網址(格式統一為“XX平臺:店鋪網址”)。
第十四條 對于個體工商戶申請將已登記的實體經營場所變更為網絡經營場所,或將已登記的網絡經營場所變更為實體經營場所的,如其現有登記機關和按照變更后經營場所依據的登記管轄原則確定的登記機關為同一登記機關的,可以辦理相關變更登記;若不同的,則應當按照變更后經營場所依據的登記管轄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遷移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監管,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依規將營業執照(含電子營業執照)置于住所(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實行“一照多址”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登記的所有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展示營業執照或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抽查等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向社會公示;市場主體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對外公示。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申請人,包括設立登記時的申請人、依法設立的市場主體。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局此前制定的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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