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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鄂糧食文〔2009〕60號)

   2013-02-22 635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糧食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  1998年以來,全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不斷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取
各市、州、縣糧食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
 
  1998年以來,全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不斷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老人”、“老糧”問題得到基本解決,“老帳”也進行了清理認定,并從企業剝離,企業的組織結構、經營機制和產權制度發生了新的變化。但是,改革遺留問題尚未徹底解決,一些地方國有糧食企業戰線過長、“小、弱、散”、機制不活、管理粗放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糧食流通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綱要》(2008-2020年)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各地執行。
 
  一、明確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總體目標
 
  (一)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堅持以中央和省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精神為指導,重組整合資源,精干國有主體,改革產權制度,規范政企關系,使國有糧食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創新體制機制,增強國有糧食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實力,促進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繼續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的糧食宏觀調控能力,確保全省糧食安全。
 
  二、重組整合國有糧食企業
 
  (二)整合壯大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儲備企業(庫)。每個縣(市)以現有的倉儲設施為依托,以承擔中央、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為基礎,整合部分資產質量較高、糧食收儲量較大、交通區位較好的糧食購銷企業,通過重組改造,組建一至兩家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骨干糧食儲備企業(庫),主要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業務,作為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沒有儲備庫的縣(市),可以結合中心糧庫建設改造,以現有的優勢企業為基礎組建骨干國有糧食儲備企業(庫)。
 
  (三)因地制宜設置軍糧供應站。軍糧供應站點原則上并入骨干國有糧食儲備企業(庫),保留牌子。軍糧供應任務較大的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單獨設置軍供站點,并整合部分優質資產,壯大軍供站點實力,提高綜合保障能力和經濟效益。軍糧供應站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產權制度。
 
  (四)放開搞活其他國有糧食企業。除承擔中央、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和軍糧供應任務的企業外,其他國有糧食企業,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改組改造和兼并、租賃、出售、轉制等多種形式,面向市場,放開搞活。
 
  (五)培育多元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種資本參與國有糧食企業改組改造,引導多元市場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油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食品加工業。支持糧油加工等企業進行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以資產為紐帶,逐步培育若干大型糧食產業化企業集團。
 
  (六)規范政府調控與企業經營關系。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管和服務,促進公平競爭,不得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政府可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委托具備資質的國有糧食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國家政策給予補貼。
 
  三、進一步精干企業隊伍
 
  (七)嚴格實行定崗定員。對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儲備企業(庫),根據當地糧食產量、收購量、儲備規模和經濟效益,科學確定企業規模,堅持因事設崗,嚴格定崗定員,減少管理層級,精干管理人員。
 
  (八)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改革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政策,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搞好職業培訓,提高轉崗轉業能力,為分流職工創造良好的再就業條件。充分利用現有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促進下崗分流人員再就業,妥善安置企業富余人員。鼓勵和支持企業下崗分流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四、著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九)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后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儲備企業(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規范運作。
 
  (十)改革和完善企業用工制度。改革后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儲備企業(庫)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在內部崗位管理上,實行聘任制,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職業經理人。
 
  (十一)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堅持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和企業經濟效益決定。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適當拉開收入差距。改革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探索實行經營者年薪制,根據業績考核和貢獻確定經營者收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妥善處理改革遺留問題
 
  (十二)進一步處理消化企業經營性掛賬。通過多種方式,積極處理消化國有糧食企業經營性掛賬及其他商業銀行貸款等遺留問題,為企業深化改革創造條件。
 
  (十三)切實做好企業分流職工社會保障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各級政府統籌考慮和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妥善解決國有糧食企業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和上崗保證金返還等改革遺留問題,鞏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成果。
 
  (十四)加強對國有糧食倉儲設施的監管。國有糧食倉儲設施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各地在改革過程中,要切實加強對國有糧食倉儲設施的監管,不得擅自處置國有糧食倉儲設施。確需處置的,必須報請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省糧食局、省財政廳審批。
 
  (十五)落實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國糧財〔2006〕123號)關于“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企業改制中資產變現資金在縣市糧食部門內調劑使用”的規定,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出售、出租或處置收益,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專賬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主要用于解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的遺留問題、糧食基礎設施建設和糧食行業管理。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各種手續辦理、土地出讓金、中介費用、土地使用權、契稅減免等問題,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經濟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7〕45號)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處理。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加強對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領導。各市、州、縣要按照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政府對本地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負總責,成立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要及時動員部署,認真制訂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地改革方案要報經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和省糧食局備案。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共同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省、市、縣糧食局成立改革工作專班,具體組織實施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工作,及時掌握改革動態,定期通報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落實各項改革措施,把我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不斷引向深入。
食局
 
  湖北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北省分行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糧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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