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10月3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依照本辦法獲得獎勵。
第三條 提倡舉報人實名舉報,舉報人也可以匿名舉報。
舉報人可采用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到訪等方式,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事項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浪費公共行政資源,干擾正常工作的,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條 舉報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或者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危及社會公眾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獲得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六)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對已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與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
(三)舉報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四)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害者的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30000元獎勵;
(二)舉報較大事故的,給予20000元獎勵;
(三)舉報一般事故的,給予10000元獎勵;
(四)舉報未依法取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給予30000元獎勵;
(五)舉報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照舉報案行政罰款額的1-3%給予獎勵,但獎勵額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過30000元。
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實,但沒有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罰款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八條 應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實名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匿名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以最先舉報的為主,如果后舉報的線索、資料比較全面,根據所提供線索或者資料具有的重要性,按比例分別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五)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前,主動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視為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九條 舉報獎勵由負責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部門具體實施,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舉報事項經立案調查,情況屬實的,負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查處的部門應當于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作出獎勵決定,并以適當的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對于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告知舉報者對該舉報事項有管轄權的部門名稱;舉報者堅持在本部門舉報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記錄在案,形成專門案宗,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將舉報事項的核實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舉報受理部門、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有效證件領取舉報獎勵。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發放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部門應當做好舉報人領取獎勵金的確認、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所需資金列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和舉報情況按年度核撥。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發放,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于每季度第二個工作周結束前,將本部門上季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統計報表,逐級報至自治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制定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9月3日印發的《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07〕1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