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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部分監管領域監管職責的通知(阜政辦秘〔2010〕53號)

   2011-06-11 686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妥善解決當前我市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領域存在的突出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妥善解決當前我市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我市食品安全監管不出現空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皖政辦秘〔2010〕19號)要求,現就我市食品安全部分監管領域監管職責明確如下:
 
  一、職責確定原則
 
  按照分段監管、職責相近、方便相對人的工作方針,實行依法行政、服務民生、提高效率、維護穩定的原則,一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一個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各有關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防止因多頭管理出現部門間相互扯皮推諉、監管責任難以落實的現象。
 
  二、具體職責分工
 
  (一)有固定加工場所且進行異處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點加工店等)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門店并采取前店后坊或現場制售形式,且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本店銷售的食品店,如糕餅店、燒烤店等,以及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內所有的食品加工經營戶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三)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的食品店,如早點店、小餐館等(提供簡單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無固定門店食品攤販(包括夜市大排檔等)的設置與監管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政府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本通知精神,并結合本地實際,對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劃分,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出現空白,切實承擔起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各監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監管工作計劃,完善監管手段,切實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工作。
 
  (二)各監管部門根據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責,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開展全面檢查,摸清數量和經營地點,逐戶登記建檔,加大監管力度,增加監督檢查覆蓋頻次,對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締。
 
  (三)各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監管工作機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履行不力的單位,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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