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質監局,昆山、泰興、沭陽質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地方標準制定規程(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江蘇省質監局聯系。
聯系人:袁超,聯系電話:025-68952671。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5月30日
江蘇省地方標準制定規程(試行)
第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不含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含修訂,下同),適用本規程。
第二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第三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地方標準立項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與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緊密;
(二)屬于全省范圍內普遍適用的規范;
(三)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法律法規允許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除外);
(二)已納入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三)不屬于技術和管理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
(四)屬于在國家和行業層面上才能統一實施的;
(五)在全省范圍內不具有代表性;
(六)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七)其他原因。
第六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開向社會征集每年度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征集期應不少于40日。
第七條 申報地方標準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
(二)標準草案。
第八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確定地方標準立項項目。
第九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地方標準立項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若有異議,組織相關專家論證是否立項,論證結果作為最終結論。
第十條 公示期滿,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地方標準立項項目,項目期限為一年以內。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標準承擔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
標準起草組應當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三)標準編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GB/T 1.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并明確標準的歸口單位;
(四)充分考慮標準實施的可行性。
第十三條 起草標準應按照標準起草計劃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并征求相關方的意見。
第十四條 標準征求意見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標準承擔單位進行。
第十五條 征求意見處理完畢后,由標準承擔單位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標準送審材料。標準送審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及其電子文本。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應經地方標準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通過。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內容確定審查會專家組,包括行政機關、科研院所、應用單位、標準化研究機構等相關方面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在相應領域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 審查會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也可委托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審查會應當對地方標準送審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協調,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強制性條文的實施影響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送審文本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后,標準承擔單位按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于1個月內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地方標準報批文本向社會公示。推薦性地方標準報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強制性地方標準報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報批文本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示結束之日起15日內批準,經統一編號后發布。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國家有關部門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到期未能完成的項目,標準起草單位需在到期一個月之前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和原因,經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該地方標準項目終止。
第二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定期組織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復審有關地方標準:
(一)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制定或者修訂的;
(二)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與地方標準相關的生產技術、檢測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復審的。
第二十四條 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工作完成后,提出書面復審建議,復審建議包括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并說明主要理由。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復審建議,確定地方標準的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仍適用的地方標準為繼續有效;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負責修訂地方標準的單位按照本規程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申報材料,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三)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