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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試行)

   2014-01-08 796
核心提示:為加強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條件和衛生環境等管理制度,規范小作坊從業人員
為加強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條件和衛生環境等管理制度,規范小作坊從業人員的生產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推薦性標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湖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試行)》,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基本條件。
 
  1、人員要求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熟悉食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衛生知識,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方可上崗。患有傳染性、感染性等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生產加工。
 
  2、生產場所要求
 
  2.1生產場所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距離未密閉的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無煙塵、粉塵及其它擴散性污染源。
 
  2.2生產區域應與生活區有效隔離。原輔料、成品、食品添加劑、洗滌消毒劑應獨立存放,并有防鼠、防蟲等措施。生產場所內應清潔、無積水、無霉斑。生產區域地面應平整,應采用水泥或瓷磚等硬質材料鋪設,墻面有高度不得低于1.5米的瓷磚墻裙,豆制品等生產區域應為滿鋪瓷磚墻裙。
 
  2.3生產場所布局應符合相應的生產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區與熟食區分離,原輔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應分開,生、熟生產用具不得混用,避免交叉污染。
 
  2.4生產場所門窗應嚴密、不變形,開閉自如。應設置防塵、防蚊蠅、防鼠設施,紗門窗應便于拆裝、清洗、消毒。
 
  2.5生產場所內的廁所等污染源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2.6應定期對生產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的聚集和孳生。
 
  除蟲滅害藥劑應專柜存放、專管專用、正確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3、設施與設備要求
 
  3.1應具備帶蓋、防滲漏的垃圾暫存設施,每天進行清理。
 
  3.2在生產區域進口處設置水沖式洗手設施,專用的洗滌等用品齊備。
 
  3.3應根據原料和產品保存需要,配備必要的冷藏、冷凍設施。
 
  3.4所用的設備、工具、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造。設備、工具、容器及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無污垢。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斷操作,應清洗消毒。
 
  3.5有成品庫房的應保持衛生,定期消毒,不得有二次污染。
 
  3.6食品添加劑的稱量應使用與其生產相適應的計量器具。
 
  3.7應根據生產需要設置紫外燈等消毒殺菌設施。
 
  3.8特種設備的使用及布局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4、生產加工衛生管理
 
  4.1應制定有效的衛生管理制度及措施,明確質量安全負責人。
 
  4.2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回收食品登記銷毀情況。
 
  4.3生產操作人員應統一著裝,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在加工場所禁止吸煙和吐痰。
 
  5、原輔料要求
 
  5.1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用水、洗滌劑、消毒劑及內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的,應使用獲證產品;不得使用過期、變質等有害原材料、回收食品或非食品物質生產食品;不得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品等國家明令禁止的原輔料加工食品;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
 
  5.2應索取采購原輔料生產者的相關證照,妥善保存采購發票、檢疫合格證明(畜禽肉制品)等憑證,建立原輔料進貨臺帳,做好采購、使用記錄。
 
  6、標識、檢驗、銷售
 
  6.1產品標識
 
  有簡易包裝的產品標識標注必須真實,應標注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凈含量以及配料清單等基本信息,同時還應標明允許銷售的區域范圍。
 
  6.2產品檢驗
 
  應當對出廠產品的標識、感官、商品量等進行出廠檢驗。產品經檢驗合格,方能銷售。
 
  6.3產品銷售
 
  應保存產品銷售憑證,建立產品銷售臺帳。
 
  產品只在承諾的限定區域內銷售。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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