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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陶瓷檢驗管理規定(國檢檢〔1993〕35號)

   2010-07-26 767
核心提示:  各直屬商檢局:  現將《出口陶瓷檢驗管理規定》印發你局,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我局。  出口陶瓷檢驗

  各直屬商檢局:

  現將《出口陶瓷檢驗管理規定》印發你局,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我局。


  出口陶瓷檢驗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出口陶瓷質量,促進生產,擴大出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商檢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出口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陳設藝術陶瓷、建筑陶瓷和衛生陶瓷的檢驗管理。

  第二章 檢驗依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及我國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檢驗協議中規定了檢驗標準的,按法律、行政法規及檢驗協議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憑樣成交的,并應當按照樣品檢驗。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低于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第七條 法律、行政及我國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檢驗協議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對外貿易合同又未約定檢驗標準或約定檢驗標準不明確的,按照我國國家標準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標準檢驗。

  第三章 檢驗方式

  第八條 凡需出具出口陶瓷商檢證書以及產品質量不穩定的,商檢機構實行自驗。

  第九條 具備出口陶瓷部分項目檢驗條件的生產、外貿經營部門,商檢機構可實行共同檢驗。

  第十條 出口陶瓷生產廠質量保證體系完善,產品質量較好,國外無不良反映,且有兩名以上認可檢驗員,商檢機構可實行認可檢驗,并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檢驗程序

  第十一條 單證審核

  出口陶瓷的單證審核,按國家商檢局《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定》執行。

  輸美日用陶瓷,按《關于對輸美日用陶瓷實行憑出口陶瓷質量許可證接受報驗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取樣

  (一)燒制時間、溫度、成份和花型相一致的產品為一出口陶瓷檢驗批。

  (二)核對出口陶瓷名稱、數量、等級、花號、器型、規格,嘜頭和商檢批號無誤后,根據貨物堆放情況和取樣標準,從包裝完好的箱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樣品。

  第十三條 檢驗

  (一)外觀:對所取樣品逐只進行外觀檢驗。

  (二)鉛、鎘:外貿合同或進口國政府對鉛、鎘溶出量有規定的,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無規定的,按我國國家標準進行檢驗。

  (三)物理性能:外貿合同對物理性能檢驗有規定的,按規定進行檢驗;無規定的,按我國國家標準可采取不定期抽驗。

  (四)包裝:在取樣的同時,應對其內、外包裝進行檢驗。包裝應符合牢固、干燥、清潔、完整、適合長途運輸等要求。

  第十四條 重新檢驗

  出口陶瓷一次檢驗不合格,允許報驗人經返工整理后向產地商檢機構重新報驗并重新檢驗。返工整理后重新報驗應附有返工報告,但只允許返工一次。

  第十五條 出口陶瓷檢驗有效期為二年。

  第五章 確定檢驗結果和出具單證

  第十六條 出口陶瓷合同、信用證有要求或政府間協議有規定標準和檢驗方法的,按其要求和規定判定;無要求、無規定的,按我國有關標準進行判定。

  第十七條 對檢驗合格的出口陶瓷由產地商檢機構簽發商檢證書、放行單或換證憑單;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第十八條 出口日用陶瓷,需出具鉛、鎘溶出量證書時,合同、信用證或國外對其內容和格式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簽發;對無要求的,按國家商檢局有關規定簽發,對并批出證且要求列明檢驗結果的,應從各批檢驗結果中選其最高值做為整批結果簽發。

  第六章 產地檢驗和口岸查驗

  第十九條 出口陶瓷實行產地商檢機構檢驗。

  第二十條 口岸商檢機構憑產地商檢機構簽發的換證憑單查驗貨物包裝、批次、嘜頭等。如發現批次混亂、包裝破損、貨物有疑問、換證憑單過期或原檢驗結果與合同、信用證規定不符以及有漏驗項目時,應重新開箱檢驗,并與產地商檢機構聯系,妥善處理。

  第七章 簽封、批次、分類和樣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口陶瓷合同無要求的不簽封;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簽封。凡經香港轉運美國的出口日用陶瓷應實行簽封。

  第二十二條 出口陶瓷批次管理按國家商檢局“關于發布實施《出口商品批次監督管理辦法》的聯合通知”和國家商檢局《關于輸美日用陶瓷器檢驗和出證問題的通知》中的批次統一編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出口陶瓷分類管理按國家商檢局“關于印發《出口日用陶瓷檢驗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出口陶瓷樣品管理按國家商檢局“關于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第八章 統計和質量分析

  第二十五條 出口陶瓷檢驗人員應詳細做好原始記錄。原始記錄保存期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 商檢機構檢驗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按規定進行登記統計。國家商檢局的直屬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工作和產品質量情況總結,每半年填寫有關報表(見附件1、2),并分別于當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報國家商檢局。
 
  附件:1.出口陶瓷檢驗合格統計表

    2.出口陶瓷一次檢驗不合格統計表

    1. 出口陶瓷檢驗合格統計表

    @/表@

   填表單位:                      年  月  日

┌────────┬────────┬────────┬───────┐

│        │        │  件  數  │  金  額  │

│  品  名  │  批  數  │        │       │

│        │        │  (萬件)  │ (萬美元) │

├────────┼────────┼────────┼───────┤

│  日用陶瓷  │        │        │       │

├────────┼────────┼────────┼───────┤

│ 建筑衛生陶瓷 │        │        │       │

├────────┼────────┼────────┼───────┤

│ 陳設藝術陶瓷 │        │        │       │

├────────┼────────┼────────┼───────┤

│  合  計  │        │        │       │

├────────┼────────┼────────┼───────┤

│  其中輸美  │        │        │       │

│  日用陶瓷  │        │        │       │

└────────┴────────┴────────┴───────┘

     處領導:       審核:           填表:

     附件2:     出口陶瓷一次檢驗不合格統計表

 填表單位:                       年  月  日

┌─┬─┬─┬─┬───┬────────────────────────┐

│ │ │ │件│   │     一次檢驗不合格情況  (萬件)     │

│生│商│批│數│總金額├──────────────────┬───┬─┤

│產│品│ │( │   │斑落變毛裂炸磕釉色色畫畫脫錯錯包鉛鎘│ 物理 │處│

│企│名│ │萬│(萬美 │         不面線 標 裝溶溶│ 性能 │理│

│業│稱│數│件│元)  │          缺缺   不出出├───┤情│

│ │ │ │) │   │點渣形孔紋釉碰傷臟正陷陷瓷記裝良量量│   │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按日用陶瓷、建筑衛生陶瓷、陳設藝術陶瓷分類填寫         

  處領導:          審核:       填表:       @/表@




 
標簽: 檢驗 進出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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