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傳播,做好流通環節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養禽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規范活禽經營行為。各地要嚴格活禽經營市場(含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開辦條件,嚴格控制活禽經營市場數量,一律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建活禽經營市場,并逐步將活禽經營市場遷出城市人口密集區。現有的活禽經營市場建設要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一是在城市農貿市場經營活禽的,活禽經營區域要有獨立出入口,與其他農產品嚴格分開;二是在農村集貿市場經營活禽的,也要與其他農產品分開,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三是活禽經營市場內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家禽經營區域要相對隔離。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工商、畜牧獸醫、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活禽經營市場的監督檢查,對其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實施嚴格監管,凡不具備市場開辦條件的,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關閉。
二、嚴格活禽市場準入,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檢疫監管,逐步推行禽類標識制度。一是嚴格實行報檢制度,對出欄的活禽要到場到戶或指定地點檢疫;二是對運離市場的活禽要嚴格檢疫,經查有關檔案齊全方可消毒、出證,嚴禁沒有檢疫證明的活禽及禽類產品進入流通環節;三是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類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嚴格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保證上市活禽及禽類產品的衛生安全,嚴禁沒有檢疫證明的活禽及禽類產品上市銷售。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交易,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假冒偽劣商品,規范市場禽類經營,嚴厲查處違法經營活禽及禽類產品行為。各級城管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城區市場外經營活禽。
三、規范市場活禽宰殺行為,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屠宰制度。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各級商務、畜牧獸醫、衛生、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活禽宰殺選址定點要符合國家有關定點屠宰衛生管理要求。活禽宰殺區域布局、設施等要符合動物防疫、衛生等相關要求,實行封閉管理,并與銷售區域實行物理隔離;活禽市場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要派動物檢疫人員實施現場同步檢疫。從事活禽宰殺的人員要符合衛生部門的要求,持有健康證明,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2007年12月31日前率先在鄭州、洛陽兩市取消活禽的市場銷售和宰殺,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省轄市級城市全部實行定點集中屠宰;縣(市、區)城鎮也要逐步推行,切實加強質量和衛生監管,確保禽肉新鮮、安全。
四、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實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對活禽經營、宰殺場所以及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堅持每日消毒;對活禽糞便、污物以及宰殺活禽的廢棄物等要按照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工商、商務、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建立活禽經營市場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證市場供應的同時,妥善安排活禽經營市場輪流休市或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期間,市場開辦單位要組織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地清洗、消毒,以確保市場清凈無疫。
五、加強對活禽和從業人員的監測,實行定期抽檢制度。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制訂和完善對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類產品安全的監測方案,定期對活禽及禽類產品、糞便、墊料等進行抽樣監測。各級衛生部門要制訂對以市場高暴露人員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醫學監測。市場開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監測結果。
六、嚴格執行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情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河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活禽經營市場一旦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出現可疑臨床癥狀時,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進行診斷。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并說明其從業情況;醫療機構要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自我防護意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場環節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國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總體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經營市場發生和傳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進一步加強禽流感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宣傳單以及市場內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大力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科學防范知識,增強活禽經營市場開辦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積極倡導食用冰鮮禽肉,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習慣,樹立健康的消費觀念。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傳播,做好流通環節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養禽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規范活禽經營行為。各地要嚴格活禽經營市場(含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開辦條件,嚴格控制活禽經營市場數量,一律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建活禽經營市場,并逐步將活禽經營市場遷出城市人口密集區。現有的活禽經營市場建設要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一是在城市農貿市場經營活禽的,活禽經營區域要有獨立出入口,與其他農產品嚴格分開;二是在農村集貿市場經營活禽的,也要與其他農產品分開,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三是活禽經營市場內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家禽經營區域要相對隔離。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工商、畜牧獸醫、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活禽經營市場的監督檢查,對其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實施嚴格監管,凡不具備市場開辦條件的,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關閉。
二、嚴格活禽市場準入,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檢疫監管,逐步推行禽類標識制度。一是嚴格實行報檢制度,對出欄的活禽要到場到戶或指定地點檢疫;二是對運離市場的活禽要嚴格檢疫,經查有關檔案齊全方可消毒、出證,嚴禁沒有檢疫證明的活禽及禽類產品進入流通環節;三是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類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嚴格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保證上市活禽及禽類產品的衛生安全,嚴禁沒有檢疫證明的活禽及禽類產品上市銷售。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交易,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假冒偽劣商品,規范市場禽類經營,嚴厲查處違法經營活禽及禽類產品行為。各級城管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城區市場外經營活禽。
三、規范市場活禽宰殺行為,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屠宰制度。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各級商務、畜牧獸醫、衛生、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活禽宰殺選址定點要符合國家有關定點屠宰衛生管理要求。活禽宰殺區域布局、設施等要符合動物防疫、衛生等相關要求,實行封閉管理,并與銷售區域實行物理隔離;活禽市場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要派動物檢疫人員實施現場同步檢疫。從事活禽宰殺的人員要符合衛生部門的要求,持有健康證明,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2007年12月31日前率先在鄭州、洛陽兩市取消活禽的市場銷售和宰殺,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省轄市級城市全部實行定點集中屠宰;縣(市、區)城鎮也要逐步推行,切實加強質量和衛生監管,確保禽肉新鮮、安全。
四、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實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對活禽經營、宰殺場所以及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堅持每日消毒;對活禽糞便、污物以及宰殺活禽的廢棄物等要按照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工商、商務、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建立活禽經營市場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證市場供應的同時,妥善安排活禽經營市場輪流休市或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期間,市場開辦單位要組織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地清洗、消毒,以確保市場清凈無疫。
五、加強對活禽和從業人員的監測,實行定期抽檢制度。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制訂和完善對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類產品安全的監測方案,定期對活禽及禽類產品、糞便、墊料等進行抽樣監測。各級衛生部門要制訂對以市場高暴露人員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醫學監測。市場開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監測結果。
六、嚴格執行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情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河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活禽經營市場一旦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出現可疑臨床癥狀時,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進行診斷。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并說明其從業情況;醫療機構要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自我防護意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場環節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國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總體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經營市場發生和傳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進一步加強禽流感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宣傳單以及市場內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大力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科學防范知識,增強活禽經營市場開辦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積極倡導食用冰鮮禽肉,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習慣,樹立健康的消費觀念。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