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郴有關單位:
《郴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郴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生豬屠宰加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0〕2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必須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遵循“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群眾”的原則,充分考慮人口數量、生豬資源、交通條件、環境保護等多方面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數量、選址和規模。
第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必須嚴格控制總量,有利于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定點屠宰廠(場)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提升豬肉產品衛生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對規?;B殖的帶動能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優質豬肉產品的消費需求。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控制數量:
?。ㄒ唬┏恢菔谐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不超過2家。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不超過1家,有條件的地方可不設屠宰廠(場)。
?。ㄈτ诔菂^附近、交通便利的鄉鎮,提倡鼓勵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利用現代流通網絡,提高配送能力,擴大配送服務半徑,在鄉鎮設置定點屠宰肉品銷售專柜,保障鄉鎮地區放心肉的供應。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放心肉供應的鄉鎮,原則上不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遠離城區、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客觀需要,可聯合或單獨設置1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遠離城區、人口較少、交通不便的鄉(鎮)、農村和邊遠山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生豬定點屠宰場點。
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所屠宰的生豬產品原則上僅限供應當地市場,其具體供應銷售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ㄋ模┤忸惣庸て髽I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必須取得定點屠宰許可。
第四條 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纤趨^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二)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選址應當距離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住宅區500米以外,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易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所在地區不得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ㄈ┯蟹蠂乙幎ㄒ蟮拇组g、屠宰間、急宰間。縣級以上定點屠宰廠(場)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規定的三級以上標準、《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規定的一星級以上資質等級標準和《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具備與屠宰規模和銷售能力相適應的運輸設備和配送功能,鼓勵發展生豬養殖、屠宰加工及銷售一體化模式。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ㄎ澹┯胁『ιi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ㄆ撸┯信c屠宰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標準的水源,其中設在縣城和城市市區的屠宰廠(場)必須在城市集中供水取水口下游。
?。ò耍﹪鴦赵骸渡i屠宰管理條例》及實施辦法、《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新建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遵循如下程序:
?。ㄒ唬┰诔恢菔谐菂^申請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在縣(市)城區申請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在鄉(鎮)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有關資料應包括: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選址、布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批復;出資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20個工作日內,會同畜牧獸醫、環保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分三類情況呈報審批,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在市城區設置定點屠宰廠(場)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2.在縣(市)城區設置定點屠宰廠(場)的,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市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3.在鄉(鎮)設置定點屠宰場點的,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征求市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涉及新建定點屠宰廠(場)建筑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還需向當地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四)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設完成后,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書面驗收申請,會同畜牧獸醫、環保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向社會公告和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ㄎ澹┥暾垎挝换騻€人憑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分別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級商務、畜牧獸醫、環保、衛生、工商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定點屠宰企業要加強肉品品質檢驗,建立動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全程質量監控體系,保證肉品質量和食品安全。
第九條 屠宰廠(場)污染物排放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危害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了的,必須停業整頓。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原址改擴建,應當及時報生豬定點屠宰批準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牛、羊、禽類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