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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粵質監[2004]97號)【廢止】

   2010-07-28 596
核心提示: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審議通過,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廣州、深圳市質監系統可參照此辦法另行制定獎勵辦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局稽查處反映。

  二○○四年九月一日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規范舉報獎勵制度,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國家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且舉報情況經質監部門查證屬實的人員。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來函、來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質監部門提供違法單位名稱、地址,違法人員的姓名、身份,以及制假手段、違法事實等情況,并留下姓名和聯系電話,盡可能協助調查。

  第四條 舉報下列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二)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三)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五)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發霉變質原料和過期變質食品加工食品的。

  第五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的標準如下:

  (一)查處的生產點有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的,每個獎勵金300元;

  (二)查處的生產點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所列情況的,每個獎勵金為500元;

  (三)按罰沒款計算獎勵金高于前二項的,根據情況給予實際收繳罰沒款百分之十以下的獎勵。

  每起案件的獎金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后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質監部門根據舉報時間的先后順序、提供線索的確切程度和協助配合程度等情況,將該案的獎金分配給相應的舉報人。

  對同一案件舉報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八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九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質監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敷衍了事,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故意或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第十一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案件承辦機構制作獎金發放單,經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審批后,由財務機構發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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