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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特殊食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2010-09-20 425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食品的監督管理,科學評估衛生安全風險,實現對進出口食品的分類管理,保證進出口特殊食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食品的監督管理,科學評估衛生安全風險,實現對進出口食品的分類管理,保證進出口特殊食品的衛生安全,維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深圳地區進出口食品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地區進出口特殊食品的監督檢驗和管理。

    第三條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深圳局)食品檢驗監督處(以下簡稱食檢處)是深圳地區進出口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深圳局各分支機構(包括分支局、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進出口特殊食品的監督檢驗和進出口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深圳局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以下簡稱食檢中心)負責進出口特殊食品的檢驗檢測和技術保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食品,是指因食品的特有成分或配方,適合特定消費群體食用,并須強化監督管理措施的,或者僅因其可能存在一定的潛在衛生安全風險,須加強衛生監督管理的一類食品的總稱。主要包括:特殊營養食品、營養強化食品、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輻照食品和轉基因食品等等。

    第二章 進出口特殊食品的預審

    第五條   深圳檢驗檢疫局建立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制度。凡經深圳口岸進口的特殊食品,或在深圳地區生產的出口特殊食品,其生產經營單位均應于進出口前到深圳局食檢處辦理預審。

    第六條   辦理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的單位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貿易合同書或協議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產品質量標準;

    (五)產品說明書及5R彩色照片一張;

    (六)生產企業或第三方出具的產品成份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

    (七)屬預包裝的進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八)委托辦理預審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原件。

    第七條   深圳局食檢處收到進出口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預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對單證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申請數量是否真實合理等進行審查,科學評估該批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督檢驗的重點和特殊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八條   通過預審的進出口特殊食品,發予《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由分管進出口食品監督檢驗工作的深圳局領導或其授權人員簽發。

    第九條   《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應在收到進出口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預審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簽發。不需預審的,由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承辦人員電話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第三章 進出口特殊食品的監督檢驗

    第十一條   進出口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出口特殊食品檢驗檢疫報驗手續時,除按一般進出口食品的要求提供報驗單證外,還須提供《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原件。

    第一條

    第十二條   受理報檢的人員須認真核對《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的有效性,并按實際報驗品種、數量進行核銷。核銷后的《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復印件,歸入該批進出口特殊食品監督檢驗的檔案。未核銷完結的《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原件退回報驗人。

    第十三條   現場檢驗檢疫人員除按照進出口食品監督檢驗的程序、要求,對進出口特殊食品實施檢驗監督外,還須按照《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確定的監督檢驗重點及監管方式,對該批進出口特殊食品進行重點項目的查驗,按監管要點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食檢中心應嚴格按照分支局開具的送檢項目進行檢驗,無正當理由不得缺項檢驗。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進出口食品監督檢驗業務信息員應做好進出口特殊食品的日常統計工作,并參照《深圳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檢驗監督業務信息報告及監督檢查制度》的要求,按月報送《進出口特殊食品監督檢驗月報表》。

    第十六條   已核銷完畢或超過有效期的《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由分支局負責收回。

    第十七條   嚴禁更改《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的審核內容,擅自涂改的《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因發生進出口特殊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或監督檢驗結果不良,造成進出口特殊食品風險評估結論發生變更時,由深圳局食檢處通知分支機構廢止有效期內的《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證明》,并電話通知進出口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營養強化食品:是指為了增加食品的營養價值,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的規定加入了一定量的營養強化劑的食品。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新資源食品:食品新資源系指在我國新研制、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資源生產的食品稱新資源食品(包括新資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輻照食品:是指用鈷-60、銫-137產生的γ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低于10MeV電子束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包括輻照處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轉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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